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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判断“三步法”中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 ——结合某无效行政纠纷案看《专利审查指南》的变化
在中国专利审查实践中,普遍采用“三步法”来判断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2024.05.07
最高院在“V8啤酒罐”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中,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时的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嘉士伯工贸”)关于马某某“V8啤酒罐”外观设计专利因侵犯嘉士伯工贸在先“V8”商标权利而应予无效的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V8啤酒罐”外观设计专利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的一审行政判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嘉士伯工贸针对“V8啤酒罐”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本案看似较为简单,但是却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合法权利冲突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即在先合法权利的范围以及判断是否构成权利冲突的标准。最高院在判决中详尽论述了以上两个问题,明确了在先合法权利的范围及判断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案件情况及最高院判决要点进行介绍以飨读者。
2024.04.05
关于使用者在专利侵权中应承担的责任讨论
专利法第十一条中明确列举了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以下行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在实际生产生活中,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往往隐蔽于“制造者”和“销售者”之后,其使用行为既不容易被发现又不容易被证明,而且法律又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等抗辩事由,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追究使用者侵权责任的难度。因此,权利人基于诉讼成本和维权效果的考虑,经常选择优先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与之对应,使用者自身也容易产生虽然使用了他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但只要没有直接进行生产销售就不会被追究侵权责任的错觉。
2024.04.05
专利权期限补偿新规介绍
众所周知,专利带来的市场独占期的长短往往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在医药领域。为鼓励行业创新发展,部分国家设置了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以补偿过长的专利审查过程或药品上市许可审批过程导致的权利损失。前者的先例如美国的专利期调整制度(“PTA”,35 U.S.C §154)、韩国的注册延迟后的专利期补偿制度(专利法案92-2),后者的先例如美国的专利期延长制度(“PTE”,35 U.S.C §156)、欧洲经济区(EEA)内的补充保护证书制度(“SPC”,Regulation (EC) No. 469/2009)。
2024.04.05
浅议外观设计单独立法的整体思路——从中欧外观设计制度保护条件的差别谈起
目前,越来越多的研究认识到外观设计有单独立法的价值,外观设计单独立法也许会成为一项现实议题。
欧盟外观设计立法作为理性调研的成果具备一定科学性,其“市场本位”的立法思路值得我国吸收、学习。该立法不仅认识到外观设计具有不同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市场符号”性质,同时以外观设计行业的客观需求为出发点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2024.04.05
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要点评述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最新修订于2023年12月21日正式发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法规体系的再次重要调整。此次修订全面完善并响应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涵盖了例如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本国外观设计优先权、专利权期限补偿、开放许可制度等多个方面。除了本次实施细则的修改外,国家知识产权在实施细则发布之后,立即公布了最新的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的相关修改在可操作的层面上进一步细化,为促进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全面的指导,同时为专利权人提供更全面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实施和转化。
2024.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