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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体系|如何利用eHague提交国际设计注册申请
2022年2月5日,中国政府交存了《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1999年)的加入书,中国正式加入海牙体系。由此,自2022年5月5日起,中国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即可以通过提交一个申请(最多包含同一洛迦诺类别下的100个设计)、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缴纳一种货币(瑞士法郎),便能够在最多77个成员、即94个国家寻求保护。
2022.05.04
合理运用“诉前调解”机制,快速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一些重点地区的司法机关审判压力山大。司法机关在积极探索各种解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对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进行了扩容,一些知识产权诉讼案量巨大的知识产权法院和法庭,减负有望。此外,最近几年来,法院也在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快速解决争端,并出台了一系列便利措施。笔者团队结合近两年办理的两个通过诉前调解结案的专利维权案件,探讨如何合理运用诉前调解机制,以快速制止侵权。
2022.04.30
代理机构如何适应“非正常申请专利”新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提出,要实现“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为打击和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早在2007年就制定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于2017年对其进行了修改,并于2018年至2020年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排查处置。
2022.01.29
标准制定中未披露相关专利的法律后果分析

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降低技术实现的成本,技术标准作为一种相对统一的“技术规范”应运而生,而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的情况也越来越常见。标准制定具有明显的公共色彩,而专利虽然“以公开换取保护”,并以国家机关审查授权作为唯一法定的获权方式,其本质仍是一种私权[1]。
2022.01.17
最高院知产庭审结首例手性药物专利民事及行政交叉案件(2021)
近日,就2021年“426”期间审理涉及手性药物用途发明专利的民行交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终审判决,就基于消旋药物的已知光学异构体新性能所完成的用途发明的创造性问题,以及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等问题给出了详尽的裁判观点。
2021.12.27
成功代理最高法首例涉及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行政诉讼案(2021)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6月16日作出第(2021)最高法知行终78、79号行政判决书,据检索裁判文书网案例库[1],本案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GUI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实体问题作出裁判的首案。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确认了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比对中“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的规则。
2021.09.27
专利法22丨从近期无效决定看晶型创造性判断(2021)
同一种物质的分子,可以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分子排列形式,形成不同的物质存在状态,这种现象称为固体化学物质的多晶型现象。多晶型现象普遍存在于固体药物中,据统计,化学药中50%以上品种存在晶型问题,而临床药品中约80%以固体形式给药,因此药物的多晶型问题不容忽视。[1]多晶型现象对药物物质和制剂的影响主要包括:(1)对溶解性、溶出度、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的影响;(2)对药品制造的影响;(3)对于稳定性的影响。[2]因此,药物的多晶型直接影响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
2021.08.11
专利法22.3丨药物化合物构效关系与创造性的技术启示判断(2021)
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拜耳公司”)拥有重磅药物利伐沙班(“拜瑞妥”)的化合物专利ZL00818966.8。多家制药企业在一年内陆续对上述专利发起无效挑战,其中包括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请求人”)。针对该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决定,在修改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决定认定专利保护的药物化合物利伐沙班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具备创造性。该案获评2020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2021.06.30
专利法22|非文献类现有技术的引证趋势及应对策略
“现有技术”是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涉及的重要概念。《专利法》将现有技术定义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更具体地,《专利法审查指南》列举现有技术可以通过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其中,出版物又进一步被分为专利文献、书刊类文献和其他非正规出版物等。
2021.06.16
专利法22丨从天津昕晨泰飞尔案看药物制剂发明的新颖性及创造性判断
天津昕晨泰飞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是第200680055379.X号、发明名称为“具有快速皮肤穿透率的带正电荷的水溶性布洛芬前药”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众所周知,布洛芬是临床上广泛使用的一种非甾体抗炎药,用于镇痛、退热、抗炎。布洛芬一般通过口服给药,但会引起许多副作用,如消化不良、胃与十二指肠出血、胃溃疡和胃炎。涉案专利通过将一种布洛芬前药透皮给药,有效地避免了口服布洛芬带来的副作用,同时药效亦显著优于口服布洛芬。该专利制剂在国内已处于临床研究阶段。
与药物化合物发明相比,药物制剂发明的创造性一般被认为相对较低。我公司接手案件后,与发明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在深入了解发明对现有技术贡献的基础上,通过深入挖掘案件事实,广泛举证,最终维持了该药物制剂的专利权。本案入选万慧达2020年度案例。
2021.06.03
专利法62|能否以新的现有技术抗辩证据申请再审?(2020)
2008年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自此现有技术抗辩原则正式进入法定化时代。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被控侵权人在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是现有技术时,可选择不向专利确权行政机关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而是直接在侵权诉讼中进行现有技术抗辩,极大地简化了程序,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
2020.07.01
专利法69(5)|药品许诺销售行为不适用于“Bolar例外”(2020)
近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知产局)处理的抗肿瘤原料药索拉非尼相关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的2019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该案认定网络和展会展出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药品构成许诺销售行为,不属于“Bolar例外”。该案对规范市场行为有指导意义。
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