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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于2023年12月21日正式发布

日期:2023.12.25 作者:王蕊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最新修订于2023年12月21日正式发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法规体系的再次重要调整。此次修订全面完善并响应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涵盖了例如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本国外观设计优先权、专利权期限补偿、开放许可制度等多个方面。除了本次实施细则的修改外,国家知识产权在实施细则发布之后,立即公布了最新的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的相关修改在可操作的层面上进一步细化,为促进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全面的指导,同时为专利权人提供更全面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实施和转化。

本文先仅就实施细则中的一系列重要修改进行简单介绍,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运用各项最新的制度。

一、细化新增制度

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中,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程序、相关条件,以及所需提交的视图等事项以及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规范。此外,还明确了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提出、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情形、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具体要求和计算标准等。同时,对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内容、撤回手续、不予公告的情形、备案等重要细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另外还规定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1、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针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新增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在申请文件中的表达方式: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标明其中申请保护部分,必要时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此制度通过允许对产品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扩大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可保护范围,同时结合整体产品结构,旨在防止申请人通过申请产品局部外观设计而获得过度的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第三十五条)

对应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内容,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给出了相关的具体实施规定。特别是明确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图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基础。此制度的实施意味着权利人可以灵活地运用并保护其技术创新成果,不仅通过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其产品内部或外部结构特征,还可以借助外观设计对其外在设计特征进行保护。为权利人针对某项发明创造实现更全面、多维度的专利布局提供了便利以及更多可能性。

3、专利权期限补偿(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

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引入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是对当前中国专利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该制度涵盖两方面,一是对因专利局审查导致的实际专利保护期缩短进行合理的补偿,另一方面是对新药上市审查引起的实际保护期缩短进行补偿。这一制度旨在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同时促进创新成果的充分发挥。

具体而言,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对于合理延迟和不合理延迟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期限补偿的计算和评估提供详尽的依据。特别是在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方面,对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申请条件、计算方式等进行了逐一明确,这项制度无疑能够为药品创新提供了更有利的环境。然而,虽然这一制度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专利法律制度的一些空白,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仍然会面临一些挑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确保其顺利实施,促进科技创新的良性发展。

4、开放许可制度(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

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引入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为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转化注入激励。这一机制通过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呈现专利技术方案,降低沟通环节和机会成本。这种开放的模式为企业提供了更为广泛的获取专利技术的途径,有望在中小型企业之间推广和流通专利技术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可预见的是,这一制度既能够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和可行的途径,以获取和应用新颖的专利技术,也将有助于推动行业内知识和技术的共享,促进创新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平台。

然而,显而易见的是关于开放许可制度的许多细节问题,此次修改并未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例如许可费用支付和管理、争议解决等。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2年5月印发了《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在过去的一年多的统一部署下,已有多个省市积极参与了开放许可的试点工作。截至2023年6月底,累计22个省份的1500多个专利权人参与专利开放许可的试点工作,筛选出3.5万件试点专利,已达成许可近8000项。由此可见,尽管在立法时难以逐一规定这些问题,但随着制度的不断实施,这些问题能够在法律实践中得到妥善解决。

二、衔接国际条约

1、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

随着《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于2022年5月5日在中国正式生效,为适应中国加入《海牙协定》后的相关要求,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第十二章用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这一新增章节不仅是对加入国际条约的积极回应,更是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国际化发展的有力推动。新增的第十二章明确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一系列具体内容,包括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以及优先权事项等相关问题。通过这些规定,我们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国际申请提供了更为明晰和有序的指引。在全球创新竞争加剧的背景下,我国通过加入相关国际协定和不断完善国内法规,不仅展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更有望在全球专利体系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2、发明、实用新型优先权办理手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为进一步便利国际间的专利事务的合作,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还放宽了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优先权办理手续的要求。具体包括优先权的恢复、增加和改正等相关规定。

三、其他重要修改

1、电子文件接收及送达日期的确认(第四条)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种期限的确认,对于文件的电子递交,以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递交日;而对于电子文件的送达,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这一调整对于适应电子提交系统、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日期确认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特别需要关注的是送达日期的变化。在过去,原有送达日期的计算方式是基于纸件送达的情形,送达日为收文日加15天再加实际期限,而修改后实施细则适应新的电子提交系统,送达日为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对于专利代理师和权利人而言,这些日期的明确定义对日常申请事务具有直接的实际意义。

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审查标准(第五十条)

新修改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范围,由修改前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扩大至第二十二条的全部条款,即强调了不仅要关注新颖性,还需考察是否明显不符合创造性标准。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范围,除了原有的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要求外,还扩大至第二款,即外观设计申请还需“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提高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将显著有助于提升专利质量。这一举措有助于确保专利的独创性和创新性,从而有效地防止低质量或过于相似的专利的授予。

3、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申请评价报告的主体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并增加申请人可以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同时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的规定,基于这一规定,权利人无需等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即可申请作出评价报告。在2020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倾向于将评价报告的请求主体扩大至任何人,但此次修改的最终版本中未予以采纳。

4、复审程序(第六十七条)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删除了原细则中第六十二条,即有关前置审查的规定。虽然在实施细则中删除了这一条款,但该项制度仍然存在,并在随后公布的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中有详细的说明。值得注意的是,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中,将“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调整为“专利审查部门审查”,即前置审查将不再由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而是更换另外的审查员负责审查。这一调整意味着前置审查的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为审查过程带来了更为明确和精细的管理,对于提高专利审查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有着积极的意义。

另一方面,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还将复审请求的审理范围由原来的针对驳回理由的审理拓展至“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事项。这一调整有望加强专利审查的监督制度,更好的确保专利权的合理授予,对提高专利质量、推动专利体系健康发展有积极影响。

结语

本次实施细则的修订,使我国专利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这一系列的调整不仅有助于优化专利权人的权益保护,同时也为国内外创新者提供更加明晰的专利申请和管理指南。同时,我国也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国际专利合作,未来将为构建创新型国家贡献更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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