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认定重要性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要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发明的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确定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应围绕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评价。如果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的过于上位,则无法准确体现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容易得出发明显而易见的错误结论。
2024.07.16

创造性判断“三步法”中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 ——结合某无效行政纠纷案看《专利审查指南》的变化
在中国专利审查实践中,普遍采用“三步法”来判断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2024.05.07

最高院在“V8啤酒罐”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中,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时的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嘉士伯工贸”)关于马某某“V8啤酒罐”外观设计专利因侵犯嘉士伯工贸在先“V8”商标权利而应予无效的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V8啤酒罐”外观设计专利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的一审行政判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嘉士伯工贸针对“V8啤酒罐”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本案看似较为简单,但是却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合法权利冲突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即在先合法权利的范围以及判断是否构成权利冲突的标准。最高院在判决中详尽论述了以上两个问题,明确了在先合法权利的范围及判断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案件情况及最高院判决要点进行介绍以飨读者。
2024.04.05

关于使用者在专利侵权中应承担的责任讨论
专利法第十一条中明确列举了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以下行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在实际生产生活中,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往往隐蔽于“制造者”和“销售者”之后,其使用行为既不容易被发现又不容易被证明,而且法律又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等抗辩事由,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追究使用者侵权责任的难度。因此,权利人基于诉讼成本和维权效果的考虑,经常选择优先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与之对应,使用者自身也容易产生虽然使用了他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但只要没有直接进行生产销售就不会被追究侵权责任的错觉。
2024.04.05

专利权期限补偿新规介绍
众所周知,专利带来的市场独占期的长短往往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在医药领域。为鼓励行业创新发展,部分国家设置了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以补偿过长的专利审查过程或药品上市许可审批过程导致的权利损失。前者的先例如美国的专利期调整制度(“PTA”,35 U.S.C §154)、韩国的注册延迟后的专利期补偿制度(专利法案92-2),后者的先例如美国的专利期延长制度(“PTE”,35 U.S.C §156)、欧洲经济区(EEA)内的补充保护证书制度(“SPC”,Regulation (EC) No. 469/2009)。
2024.04.05

浅议外观设计单独立法的整体思路——从中欧外观设计制度保护条件的差别谈起
目前,越来越多的研究认识到外观设计有单独立法的价值,外观设计单独立法也许会成为一项现实议题。
欧盟外观设计立法作为理性调研的成果具备一定科学性,其“市场本位”的立法思路值得我国吸收、学习。该立法不仅认识到外观设计具有不同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市场符号”性质,同时以外观设计行业的客观需求为出发点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欧盟外观设计立法作为理性调研的成果具备一定科学性,其“市场本位”的立法思路值得我国吸收、学习。该立法不仅认识到外观设计具有不同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市场符号”性质,同时以外观设计行业的客观需求为出发点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2024.04.05

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要点评述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最新修订于2023年12月21日正式发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法规体系的再次重要调整。此次修订全面完善并响应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涵盖了例如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本国外观设计优先权、专利权期限补偿、开放许可制度等多个方面。除了本次实施细则的修改外,国家知识产权在实施细则发布之后,立即公布了最新的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的相关修改在可操作的层面上进一步细化,为促进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全面的指导,同时为专利权人提供更全面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实施和转化。
2024.04.05

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于2023年12月21日正式发布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最新修订于2023年12月21日正式发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法规体系的再次重要调整。此次修订全面完善并响应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涵盖了例如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本国外观设计优先权、专利权期限补偿、开放许可制度等多个方面。除了本次实施细则的修改外,国家知识产权在实施细则发布之后,立即公布了最新的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的相关修改在可操作的层面上进一步细化,为促进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全面的指导,同时为专利权人提供更全面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实施和转化。
2023.12.25

商业标识仿冒案件中对经销商“明知或应知”的取证问题研究
2022年,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川渝联动查处行动,查获两批仿冒“比泽尔”字号的制冷压缩机,依法认定涉案的两经销商故意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其中,“四川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还成功入选了四川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件。
2023.04.07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专利还可能因为撰写以外的原因被无效吗?
大家都知道,专利申请授权后还可能因各种原因被宣告无效,如权利要求不清楚,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除发明创造自身高度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专利被无效是由于申请文件撰写问题所导致的。除此之外,有没有其他原因会导致专利无效呢?以下案例值得大家关注。
2022.08.17

看起来“信手拈来”的发明并非必然显而易见——左旋奥硝唑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案评析
创造性的判定公认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而对那些看起来简单的发明,这种主观性会表现得更为突出。评判者往往在考察现有技术状况之前,就有了发明“得来容易”的主观印象,从而使得随后创造性判定成为了对已形成主观印象的验证。例如,不考察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是找寻现有技术中是否已就进行该发明给出了“指引”,忽略甚至无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相反教导等。笔者承办的圣和专利[1]无效及两审行政诉讼中的经历,即是典型的例子。
2022.08.15

从“利伐沙班”案看药品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规制的司法实践变迁
长期以来,借展会之机推销侵权原料药的现象一直存在。权利人投诉后,通常最好的结果也只是展会主办方或知识产权办公室要求展位遮挡侵权产品信息。但当展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不但侵权展位多,发现侵权和拿到主办方或知识产权办公室的处理决定均耗时耗力,而且那些已被查处的展位,经常在主办方或知识产权办公室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后又将遮挡去除;即或权利人竭尽全力,维权效果往往也不够理想,同一家侵权企业连续多年在同一展会上推销侵权产品的现象也并不鲜见,成为业内屡查但屡禁不止的顽疾。
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