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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要求趋严
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开始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用以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1]其中,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情形的判定”这一部分,相比于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更加明确。相应地,在实践上,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撤三、撤销复审决定来看,对于使用证据的审查认定也更加严格。
2024.04.05
核定商品上的使用维持所有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是否合法合理?——撤三案件中的商品问题探讨
商标撤三案件中关于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之间的互保问题,目前的实践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这种做法的依据可能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9)第19.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主张维持商标注册的,不予支持:(1)仅在核定使用范围外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诉争商标的;…”以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版)规定的:“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上述规定的初衷应该是想对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这一问题予以明确,否定了之前一个商品使用部分类似关系即维持全部商品以及不论使用商品本身是否是核定商品均可维持与之类似的商品注册的做法,总体提高了商标使用的义务。
2024.04.05
商标法19.4|代理机构心机“变相”注册商标,国知局看破本质认定违法
2013年《商标法》的修改引入了第十九条第四款,不仅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代理行为,同时也有效防止了商标代理参与、协助商标抢注行为。近些年来,代理的不规范商标注册行为仍然层出不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也就不同情形的代理违规申请商标的行为通过裁定、判决进行了规制。(相关文章:商标法19.4|商标代理机构也会恶意注册?试试这一条!)
2024.04.05
涉“不良影响”商标的相关案例、裁判尺度与判断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该条款属于“禁用标志”,即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除了不能获得注册之外,还不能进行使用。目前,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该条款适用的情形逐渐增多,标准也愈加严格。相对于之前,已经出现了较多的驳回案例。例如,2021年新制定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相对于2016年出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关于商标的不良影响方面,增加了较多的规定、案例和内容。
2024.04.05
科创企业的商标品牌战略
对于科创企业来说,专利、技术方面的保护固然十分重要,商标的保护亦不容忽视。如何培育并发展自由品牌,实行何种品牌发展战略,是企业商标保护的重点。
2024.04.05
从申请在先到使用在先
中国的商标法一直被认为是一部以申请在先为原则的法律,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现行法第31条,规定了初审公告  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
2024.04.05
商标保护中“少即是多、多未必少”是怎么回事?-略论商标的构成元素与保护范围
实务中,我们经常会被问到我应该申请标准字体还是艺术字体的商标?我应该申请黑白商标还是彩色商标?或者更笼统地说,我应该申请单一的商标还是组合商标?两者的注册难度和对抗范围是否不同?何时应该进行要部比对?何时应该进行整体比对?
2024.04.05
我国商标法第五轮修改中的三个重要问题
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官网上公布了第五次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在说明中,国知局指出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例如商标“注而不用”现象比较常见;商标恶意抢注依然存在;商标权保护仍然困难,不当行使和滥用权利现象时有发生,借诉讼牟利甚至恶意诉讼问题日益突出。
2024.04.05
以永隆工程等侵犯理想汽车在先著作权纠纷案看商标侵犯在先著作权案中“接触可能性”的认定
“车和家”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对方抗辩商标申请日早于理想汽车首款交付车型“理想ONE”的上市时间,并未抄袭。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车和家”无效理由,裁定上述商标无效。
2024.03.09
从混淆可能性看商标法第30条的适用,兼评某N商标无效宣告案
《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是常见的驳回或无效理由,该条款涉及商标近似或近似商标的概念,但并未做具体规定,更没有直接规定“混淆可能性”作为判断原则或标准,实践中标识近似与商标近似有着怎样的关系?“混淆可能性”在两者之间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2024.03.06
商标法58 反法6.4|将他人注册商标的近似标识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米其林指南对抗米奇林食品
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下称米其林公司)享有在12类轮胎等商品上注册的第519749号“米其林”、第136402号“MICHELIN”、在16类指南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0574377号“米其林”、第781371号“MICHELIN”商标。被告台州市黄罐米奇林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黄罐米奇林公司)于2016年7月由浙江黄岩第二罐头食品厂变名而来,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台州市黄罐米奇林食品有限公司”,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使用“TAIZHOU HUANGGUAN MICHELIN FOOD CO.LTD.”、“台州市黄罐米其林食品有限公司”和“台州市黄罐米奇林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台州黄罐庄园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黄罐庄园公司)和台州黄岩中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亿公司)委托黄罐米奇林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并进行销售。
2023.07.11
“爱马仕”品牌及特有设计元素在房产领域受到保护:认驰+高赔!
爱马仕国际于1837年由蒂埃里•爱马仕先生(Thierry Hermès)创立于法国巴黎,是一家以设计和制造马鞍和马具用品起家的国际著名时尚精品专业生产厂家。爱马仕(HERMES)的皮具、箱包等产品早已成为世界奢侈品品牌中的翘楚,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
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