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FENTY案浅析外国人姓名权在商标异议和无效案件中的保护情况
名人的姓名与普通群众相比,不仅是其本人的代号名称,更是具有更高的号召力。名人创办自己品牌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本文的主题人物:ROBYN RIHANNA FENTY(罗比恩•蕾哈娜•芬缇)于2017年创立了自己的彩妆品牌FENTY BEAUTY,一经推出就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美妆爱好者的欢迎。
2021.11.02
商标法32|从FENTY案浅析外国人姓名权在商标异议和无效案件中的保护情况(2021)
名人的姓名与普通群众相比,不仅是其本人的代号名称,更是具有更高的号召力。名人创办自己品牌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本文的主题人物:ROBYN RIHANNA FENTY(罗比恩•蕾哈娜•芬缇)于2017年创立了自己的彩妆品牌FENTY BEAUTY,一经推出就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美妆爱好者的欢迎。
2021.11.02
商标法13丨从几则案例谈谈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情形(2021)
1996年,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驰名商标主动认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定期公布驰名商标的认定名单。在那个特定的时期,有一部分消费者会认为产品获得驰名商标的美誉,等同于品质优异的官方背书,企业便争先恐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2021.08.12
商标法7|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启动诚实信用条款排除恶意注册(2021)
特福简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特福”),是全球知名的不粘锅类厨具和小家电行业知名企业,于1956年在法国成立。法国特福创立之初便开始在不粘锅及小家电产品上使用与其企业名称一致的商标“TEFAL”。时至今日,法国特福产品服务于全世界120多个国家,其“TEFAL”商标已经成为全球著名的小家电品牌。
2021.06.25
姓名权可作为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注册(“IVERSON”商标侵权案)
在商标与他人在先姓名权发生冲突的案件中侵犯他人姓名权原则上应以不正当目的为要件,权利人的知名度虽然并非姓名权的保护要件,但权利人是否具有知名度通常是判断使用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的因素之一。
2021.06.23
姓名权可作为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注册(“NICOL KIDMAN””商标无效纠纷案)
2006年4月30日,自然人吴某申请注册第5327996号“NICOL KIDMAN”商标(附图一)。 2009年8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18类伞、雨伞或阳伞伞架、仿皮、钱包、书包、手提包、公文包、旅行包(箱)、皮制带子、裘皮商品上。
2021.06.15
商标法44.1款丨充分运用44.1款,遏制商标恶意抢注(2021)
针对恶意注册,近年来国家也出台了很多措施,包括2019年对商标法进行第四次修订,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非正常申请,商标局可以主动驳回,他人可以依此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2019年12月份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重申以使用为前提申请注册商标的导向。这些均是从源头上规制恶意申请行为的举措。然而想要无效一枚已注册商标,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讲,往往面临着抢注成本低和维权成本高的极度不对等,成为困扰企业的亏本消耗战。“金牌”系列商标历经商评委支持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无效理由不成立维持注册、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最终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改判认定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2021.05.20
商标法15丨从“健保闪赔”商标无效宣告案看《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2021)
商标法立法中存在诸多规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行为的条款。其中,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制代理人或代表人对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第十五条第二款采取了举例加兜底的立法模式,除合同关系、业务往来关系之外,其他代理、代表关系之外的特定关系,基于该特定关系能够明知特定关系对方的商标存在的,亦属于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制的情形。
2021.05.12
姓名权可作为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注册(“Taylor Swift”商标异议纠纷案)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Taylor Swift”女士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歌坛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不正当利用“Taylor Swift”这一姓名营利的目的,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损害了“Taylor Swift”的姓名权,不应得到支持。
2021.04.20
商标法11.1(3)、30丨斯蒂尔同时主张绝对和相对理由 成功无效他人颜色组合商标(2021)
非传统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一直是品牌保护中的一个难点。一般情况下,商标申请人必须提供大量的使用证据,证明其申请的立体、颜色组合或声音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取得了“第二含义”,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2021.03.23
商标法7、32丨威能Vaillant成功异议恶意申请的Vaiillanit商标(2021)
2018年11月8日,山东某公司(下称“被异议人”)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压力阀(机器部件);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液压泵;液压阀;调压阀;循环泵;机器用泵;分配阀(机器部件)”商品上申请第34554196号“Vaiillanit”商标(图1)(下称“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于2019年5月6日获得初审公告。2019年8月万慧达接受威能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委托,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2021.03.22
商标法64︱销售商适用商品合法来源抗辩原则的条件(2021)
销售商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其在进货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才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免责条款,但在实践中,很多销售商会疏于审查,认为其只要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就不需要承担相关侵权责任,市场监管机关也很多时候是以进货凭证等资料作为判断销售商是否属于合法经营的依据,这样也加重了商标权利人维权的困难。在销售商提供了相关合法来源证据后,商标权利人是否可以继续追究其侵权责任?在已从生产商处获得赔偿后,权利人是否可以继续向销售商主张赔偿损失?笔者结合万慧达代理的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某贸易公司、佛山某酒业公司、余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探讨一下销售商适用商品合法来源抗辩原则的条件。
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