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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in指南和轮胎再获认驰,成功对抗宠物食品和宠物诊所

日期:2024.04.05 作者:杜彬彬

米其林轮胎和《米其林指南》,是米其林集团的两大核心产品线。随着在中国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不光轮胎、餐厅、餐饮相关商品争相模仿,与宠物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也想跟米其林攀上关系。米其林集团非常重视其长久以来积累的良好声誉,通过主张指南和轮胎两个类别上的驰名商标,成功对抗宠物食品和宠物诊所对其商标的使用。

 

米其林宠物食品

 

美仕唐纳滋/汤恩贝推出的T系列宠物食品,在包装上突出使用“MICHELIN”“michelin”,并配以“米其林法餐系列”的中文。米其林公司以指南和轮胎上的商标为权利基础,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选择认定指南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到宠物食品,并认定被告的使用给米其林公司的商标带来了负面影响,从而支持了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上海汤士美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汤士美伽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宠物食品批发零售的公司,其委托山东汉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汉欧公司)为其生产宠物食品,并通过自营的网店和包括杭州宠美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宠美公司)在内的第三方进行销售。

 

米其林公司于2020年发现汤士美伽公司推出的多款猫粮、狗粮商品中使用了“米其林”“MICHELIN”标识,在调查取证之后,于2021年12月以第16类指南商品和第12类轮胎商品上注册的“MICHELIN”和“米其林”商标为权利基础,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法院于2022年12月作出判决【(2021)浙01民初3020号】,认定第16类“MICHELIN”和“米其林”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诉宠物食品侵害了米其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汤士美伽公司和汉欧公司为其生产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汤士美伽公司为其销售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宠美公司就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判令三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

 

汤士美伽公司、汉欧公司、宠美公司将上诉标识用于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活动,显然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法意义上使用的规定,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诉侵权标识“MICHELIN”、“MICHELIN SERIES”、“michelin PAROTID GLAND”,其中“SERIES”、“PAROTID GLAND”系指“系列”、“发腮”,故被诉侵权标识显著部分为“MICHELIN”、“michelin”。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与第781371号“MICHELIN”相比,其中仅有一个标识字母大小写的区别,其他标识的单词读音、字母排序完全相同,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足以认定是对涉案第781371号“MICHELIN”注册商标的复制、摹仿。

 

被诉侵权标识“米其林”、“米其林法餐系列”、“米其林法餐T系列”中“法餐系列”、“法餐T系列”表明的是法国餐饮及产品类别,故上述被诉侵权标识显著部分为“米其林”字样。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与第10574377号“米其林”注册商标相比,文字的字体稍有不同,文字的组成、读音、含义完全相同,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足以认定是对涉案第10574377号“米其林”注册商标的复制、摹仿。

 

米其林指南是米其林公司出版的美食及旅游书籍的总称,以评鉴餐厅及旅馆最具代表性,对餐厅美食进行系统的分类与评级,被誉为“美食圣经”,汤士美伽公司、汉欧公司、宠美公司所生产销售的是动物食品,米其林指南所针对的人类餐饮评鉴,二者存在一定的联系。

 

尽管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了汤士美伽公司的商标,但是部分“MICHELIN”“米其林”字样明显大于该商标,汤士美伽公司、汉欧公司、宠美公司的行为会消耗“MICHELIN”“米其林”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性,削弱商标与米其林公司及其商品的唯一联系性,弱化商标的显著性,影响其在公众心中的印象,甚至逐步使该商标丧失消费力和吸引力,从而贬低其市场声誉,损害了商标权人米其林公司的利益。

 

汤士美伽公司、汉欧公司、宠美公司将原本作为高端人类餐饮评级指南用于动物食品上,使得案涉二商标的商誉受到影响,故应当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米其林公司所带来的影响。

 

上述判决已生效,万慧达代理米其林公司参与本案。

 

米其林宠物诊所

 

杭州九宠宠物诊所在其实体店和网店使用了“米其林”、“Michelin”标识,米其林公司以轮胎上的商标为权利基础,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轮胎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到宠物诊所。

 

 

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九宠宠物诊所成立于2017年。米其林公司于2021年发现该店在实体店铺多处使用“米其林宠医”标识,并在大众点评网店使用“Michelin hospital”,在调查取证之后,于2021年12月以第12类轮胎商品上注册的“MICHELIN”和“米其林”商标为权利基础,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法院于2022年12月做出判决【(2021)浙01民初2931号】,认定第12类“MICHELIN”和“米其林”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诉使用行为侵害了米其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赔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

 

被诉侵权标识“米其林宠医”中的“宠医”表明的是服务类别,故上述被诉侵权标识显著部分为“米其林”文字。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与第519749号“米其林”注册商标相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完全相同,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构成近似商标。

 

被诉侵权标识“Michelin hospital”中的“hospital”系指医院,故上述被诉侵权标识显著部分为“Michelin”文字。该被诉侵权标识与第136402号“MICHELIN”注册商标相比,仅有字母大小写的区别,单词的读音、字母排序完全相同,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构成近似商标。

 

第519749号、第136402号注册商标系原告创始人的姓氏,在中文中不具有特殊含义,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案涉二商标,早在1990年、1980年即已注册,且经过原告多年的使用和宣传,“米其林”和“MICHELIN”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对案涉二商标广为知晓,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多次在行政及司法程序中被认定为达到驰名状态,给予跨类保护。综合以上因素,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被诉侵权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原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应认定被告侵害了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判决已生效,万慧达代理米其林公司参与本案。

 

短评

 

上述两个判决是米其林驰名商标保护的又一个里程碑,法院确认其保护范围可以覆盖到宠物相关的商品和服务。

 

其中宠物食品案中,法院还认定将原本用于高端人类餐饮的商标用于动物食品上,损害了原告驰名商标的商誉,并判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实践中,法院对贬损驰名商标市场声誉做出认定的案例并不多见。例如,金典卫生用品案中【(2019)豫01知民初1097号】,法院认定牛奶等商品上注册的“金典”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在卫生用品上使用“金典”,减弱了原告伊利公司“金典”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金典”商标的市场声誉,未支持原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因此,宠物食品案中法院的认定思路和判项处理,对类似案例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