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特斯邦威旗下品牌“CH’IN祺”维权成功,网红服装品牌“CHIN”被判商标侵权
2021年1月,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特斯邦威公司或原告)对杭州辰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范公司或被告)提起侵害商标权之诉【(2021)沪 0115 民初8545号】,主要理由为:被告在相同或类似类别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2022.09.23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保护姓名权,让Manolo Blahnik在中国做回了自己(2022)
2022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世界知名鞋履设计师MANOLO BLAHNIK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方宇舟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作出最终判决[1],认定方宇舟于1999年申请注册的第1387094号“马诺罗•贝丽嘉 MANOLO&BLAHNIK”商标损害了MANOLO BLAHNIK先生的在先姓名权,应当予以无效宣告。该判决标志着MANOLO BLAHNIK先生及其英国鞋履公司长达22年的商标行政纠纷最终获得胜利,将为该品牌首次进入中国大陆的奢侈品市场奠定基础。
2022.08.31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商标立法及四次修正(2022)
本文在曹中强、黄晖主编的《中国商标四十年》第一次全文发表,由近四十年来郑成思先生及黄晖若干前后发表的文章连缀而成,四十年前的1982年8月23日,我国通过现行商标法,现特此转发,以资纪念。文章标题为编者所加:(一)关于1982年商标法的评述来自郑成思先生1982年发表在英国牛津EIPR(《欧洲知识产权评论》)1982年第10期原题为《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特别法》的英文文章,中文为黄晖为本书首次翻译发表,文中注释从略。(二)关于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正的评述来自郑成思先生《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第39页至第46页原题为《中国知识产权法:特点、优点和缺点》的商标法部分。(三)关于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正的评述来自于郑成思先生的三篇文章:
2022.08.30

《米其林指南》基于美食评选餐厅,用“米其林美食”傍名牌可不行(2022)
米其林轮胎和《米其林指南》,是米其林集团的两大核心产品线,在中国的知名度越来越高。《米其林指南》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餐厅评级开始于2016年上海,之后分别于2018年、2019年、2021年增加了广州、北京、成都。2022年8月23日发布的《2022广州米其林指南》是中国大陆地区的第15本《米其林指南》。
2022.08.23

商标法13|Michelin指南和轮胎再获认驰,成功对抗音同形异的傍名牌餐厅(2022)
米其林轮胎,作为米其林集团的核心产品,可谓家喻户晓。除了轮胎之外,米其林集团还通过《米其林指南》使旅行变得更加便利,为驾驶者提供多方位的服务。其中,提供餐厅评级服务的红色《米其林指南》被全球的美食家奉为至宝,在中国大陆也正变得越来越普及。《米其林指南》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餐厅评级开始于2016年上海,之后分别于2018年、2019年、2021年增加了广州、北京、成都,到目前为止已经推出了14本。
2022.08.12

广告宣传中商标性使用的法律边界探析(2022)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几种商标的使用行为,其中,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即广告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也属于商标性使用,一般来说根据商标侵权判定原则进行规制即可,但实践中广告的形式多种多样,广告创意推陈出新,广告的目的无外乎想使本企业从同行业商品或服务中脱颖而出,吸引消费者关注。这种行为是否侵权或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要结合具体的广告形式、内容、目的、产生的效果等进行综合具体考虑。下面结合几种较为典型的广告方式,与读者共同探讨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2022.08.05

“嫁接”他人带货短视频?只能诉侵犯著作权吗?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带货”已经成为消费市场中的热潮,而短视频作为网络视听行业的典型代表,因其强大的社交传播力和内容表现力成为“网络带货”的主要窗口。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带货”的热潮之中,甚至还有一些生产厂商、服务提供者自己提枪上阵,自产自销,通过独特的个人魅力与精彩的视频内容吸引了大量的观众的同时,也提升了自家产品的销量。然而在巨大的经济诱惑下,部分不法企业或主播试图借助短视频主播的名义,通过嫁接信息等方式引流拓客,获取不法利益,例如:(1)将自己的背景信息或是厂商信息直接嫁接在他人的带货短视频中,或是与他人的带货短视频中的背景信息或是厂商信息进行替换;(2)大量传播他人的带货短视频,并同时使用近似账号昵称、头像,以此暗示其与该主播及其厂商有关联关系,以便后续通过自制视频或是其他信息进行引流带货。
2022.08.04

商标法47|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注册商标被无效后的侵权认定和赔偿问题-兼谈商标法第47条的理解和适用
随着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渐提高和国家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力度的不断加大,商标侵权人的侵权手段也由单纯的假冒变得更加复杂多样。一个越来越普遍的商标侵权表现形式就是侵权人往往会申请注册一些与知名品牌在一定程度上相似的商标,然后投入使用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进一步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或者附加一些其他因素,使其实际使用的标识更加接近知名品牌,从而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2022.08.01

元宇宙与虚拟商品的商标保护猜想
近期,杭州法院审结了一起涉NFT数字藏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1]将NFT的概念引入了大众的视野。事实上,在美国已发生多起NFT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那么NFT究竟是什么呢?
2022.07.27

商标法32|由“喜茶君”图形案看主张著作权的资格(2022)
《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理应在商标法的框架下获得保护,实务中也有不少以享有在先著作权为由对商标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无效的案例。著作权与商标权虽同为知识产权,皆以符号为权利对象,但前者发挥的是符号的创生功能,而后者发挥的是符号的指代功能,[1]这就导致在商标法领域对在先著作权的保护相比于对其他在先民事权利的保护,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特殊性。
2022.07.21

广告语显著性判断标准——以“IT’S LIKE MILK BUT FOR HUMANS”在欧盟和澳门地区获得注册为例
2019年3月14日,瑞典主营燕麦奶的公司Oatly AB(以下简称“Oatly”)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了“IT’S LIKE MILK BUT MADE FOR HUMANS”在第18、25、29、30和32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2022.07.14

刷单面面观之二:自认“刷单”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了吗?
在涉及网络侵权案件中,关于赔偿金额,原告通常主张以被告所显示的销量来认定侵权数额,此时被告往往以刷单作为抗辩,有时能够提供相互佐证的刷单证据,期望能根据实际销量计算赔偿金额。刷单行为是指经营者雇佣第三方实施虚假交易或评价的行为,该行为始终以网络为依托。对于这类抗辩,法院审查亦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侵权人主张刷单行为,则应当证明其行为成立且能证明刷单数量。
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