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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系列解读:毒树之果——转让行为不影响商标属于“恶意注册”的认定(2022)
商标经过转让程序,是否还能被认定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2022.06.02
侵权惠氏母婴用品被判3000万!惠氏公司20年维权路获全面支持(2022)

2022年4月21日,在最高院举行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本案在去年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当庭宣判,浙江高院二审判决驳回原广州惠氏公司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惠氏公司提出的3000万赔偿请求。
2022.05.23
商标法13.2丨敦煌飞天与茅台,民族品牌成功以驰名商标途径打击早期“恶意抢注”行为(2022)
“飞天牌”贵州茅台酒诞生于1958年,是茅台旗下最有故事的一个民族品牌,成功地把中国白酒文化带向全世界,可谓友谊的纽带,享誉海内外。
2022.05.23
商标法44.1|盘点“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系列(二):抢注数量、关联关系、转让对定性的影响(2022)
继上一篇介绍了《商标法》第44条第1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历史沿革、立法目的及基本适用规则。适用方面探讨了是否可适用于申请中的商标以及实践中遇到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类型,接下来本文继续探讨在适用方面存在的常见问题。
2022.04.18
商标法44.1|盘点“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系列(一):历史沿革、立法目的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前述条款包含了两个法律规则,“或者”之前的规定,是关于注册商标因违反商标法已经明示的绝对理由,被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无效宣告的程序规则。“或者”之后的规定,是注册商标因违反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绝对理由,被依职权或依申请无效宣告的兜底性实体规则。
2022.04.06
商标法13.3|香槟首获一审驰名商标认定,示例外国地理标志保护路径(2022)
自1989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行政通知的形式确认对“香槟(Champagne)”进行原产地名称保护,到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香槟(Champagne)”构成驰名商标,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用30多年持续不懈的努力,将“香槟(Champagne)”地理标志在中国的保护不断推向高峰。
2022.03.30
商标法30|从“P图形”案浅谈被申请人恶意等因素在商标近似中的考量(2022)
亚萨合莱(Assa Abloy)是一家来自瑞典的企业集团,产品涵盖锁,门,大门和入口自动化等产品和服务。亚萨合莱集团集团旗下拥有多件知名品牌,包括在全球知名的亚萨合莱(ASSA ABLOY),以及被持续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盼盼(PANPAN)、保德安(BAODEAN)等。 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现无极县华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第19类商品注册了第28503151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遂针对该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类第1443667“盼盼”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22.03.18
商标法30|从TITLEIST案看如何综合应对“改头换面”的商标恶意注册新花招(2022)
高仕利公司是全球知名的高尔夫用品提供商,旗下拥有Titleist, Footjoy和Scotty Cameron等一系列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高尔夫品牌。高仕利公司发现一家名为平远县鸿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8类“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杆头;高尔夫球袋;高尔夫球手套;推杆练习垫(高尔夫器具);运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游戏器具;玩具;保护垫(运动服部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FUTLEWT”商标,并通过了商标局的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该商标在上局网站上记录的字母构成与高仕利公司旗下的高尔夫品牌完全不同,但经过申请人的精心设计,在视觉效果上与高仕利公司的“Titleist”商标几乎完全相同。高仕利公司在监控中发现这一情况,遂委托万慧达提起了异议申请。
2022.03.17
2021年《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系列解读:以“巴达尔”商标无效宣告案浅析商标法15.2对特定关系人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2022)
为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以下称新《指南》),并于2022年1月1日起实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以下称原《标准》)。新《指南》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对商标法第15条第2款有关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的审查审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订。特别是,调整了关于“在先使用”的判定标准,并增加了常见的“其他关系”的情形[1],使得该条款的适用进一步明晰。
2022.02.11
商标法13.3丨米其林再创佳绩:跨类对抗餐饮相关商品上的注册(2021)
近日,在“美其林”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中,万慧达代理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成功无效诉争商标。至此北京知产院、北京高院已在多个异议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中,在认定“米其林”商标在“轮胎”等商品上达到驰名的前提下,进一步认定多个与“米其林”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餐饮相关类别上会破坏“米其林”驰名商标与轮胎商品的密切联系,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造成利益损害。
2021.12.24
商标法30|大量抄袭同一主体名下多个商标的恶意认定(2021)
2017年12月27日,泉州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在第25类“皮带(服饰用),婴儿全套衣,鞋,袜,内衣,服装,帽子,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申请注册第28350226号第25类“BROOKS LEVITATE”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于2018年8月27日初审公告。
2021.11.23
商标法13.3丨从“奥妙”认驰案看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2021)
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旨在给予驰名商标较一般注册商标更强的保护,一般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专用权以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驰名商标权利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驰名商标的权利[1]。但驰名商标也不是无边界的保护,某些类别能否给予跨类保护,除了要考量商品本身的关联程度,还要重点考量主张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其他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情形。下面以“奥妙”首次司法认驰案,简要分析 “知名度”、“恶意”等因素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边界的影响。
202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