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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和推进策略——商标刑民交叉案件系列探讨之一

日期:2024.04.05 作者:刘智学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法制建设的持续完善及新式侵权行为的不断涌现,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出现越来越多竞合、牵连、相互影响的情形,商标刑民交叉案件即是其中情形之一。有关商标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规则条款、实体认定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当中,各法院对商标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程序还不完全统一。本文先就商标刑民交叉案件做一下概括介绍。

 

一、商标刑民交叉案件概念

 

从诉讼程序视角来看,商标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基于同一商标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运用上的交叉,即针对同一商标侵权行为是先推进刑事诉讼再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先提起民事诉讼再推进刑事诉讼,甚或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同时推进。从实体法评价视角来看,商标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基于同一商标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司法认定上即刑事犯罪判断与民事法律关系司法认定上即民事违法认定的交叉,即同一商标侵权行为既构成商标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又构成商标侵权被判承担民事责任,商标刑事责任认定、商标民事责任认定之间的相互影响。

 

二、商标刑民交叉案件表现形式

 

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交叉可能表现为“竞合型”,即同一法律行为同时分别受到刑法和民商事部门法的规制;也可能表现为“牵连或关联型”,即不同法律行为之间存在牵连,一个法律行为由民商法规制,另一个法律行为由刑法规制;还可能表现为“影响型”,即一案的审理结果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商标刑民交叉案件是因为侵权人实施的同一商标侵权行为既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涉嫌构成商标刑事犯罪,即同一法律行为同时受到商标法和刑法的规制,而非基于不同法律行为之间存在牵连或者是因为同一法律行为产生的刑民案件之间存在先决关系。所以,商标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表现形式为“竞合型”,对于只构成民事侵权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部分则可能相互关联和影响。

 

三、商标刑民交叉案件的关系

 

在商标刑民交叉案件中,商标刑事案件与商标民事案件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影响。

 

从维权程序视角来看,商标权利人针对同一商标侵权行为,既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权力机关进行刑事追诉,也可以民事侵权诉讼和刑事追诉同时推进,还可以待刑事追诉进行到一定阶段后利用刑事证据材料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甚至还可以待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尝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一个程序中同时解决刑事和民事责任问题。

 

从实体责任认定视角来看,商标刑民交叉案件仅限于同一商标侵权行为下的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相同情形下的责任认定。在商标刑事案件中,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行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些行为却构成商标侵权,利用商标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可能会是一个责任放大的过程,除了可以直接根据商标刑事案件认定的案值主张民事赔偿外,还可以将没有被刑案认定的但是属于相同商品使用类似标识的案值或属于类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案值一并计入来主张民事赔偿,而不能仅局限于刑事判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最后判决结果。反之,当商标权利人利用民事案件证据材料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时,则要剔除侵权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和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行为所对应的涉案金额,只看侵权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标识行为所对应的涉案金额是否达到了起刑点,然后再决定是否推进刑事案件。这有可能是一个刑事责任限缩的过程。

 

从维权策略视角来看,在商标权利人获取侵权证据有困难或者希望获取高额赔偿并能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下,可以先推进刑事追诉,待刑事案件进行到一定阶段再利用刑事证据材料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刑事追诉推进不利的情况下,比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商标权利人可以利用最为基础的侵权证据先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通过充分行使调查取证权来获取刑事侦查卷宗材料,一则补强民事诉讼证据,同时为后续提起刑事自诉做准备。

 

四、商标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基础性问题是在基于同一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情况下,民商事案件应否受理以及如何受理和审理后是否应驳回起诉、中止的问题。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经历了从“先刑后民”到“刑民分开”再到“同一事实,先刑后民,不同事实,刑民并举” 的历史演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和于1987年3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规定了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刑民交叉案件绝对的“先刑后民”。后来,这两份通知均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1日公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7年联合发出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如经济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可以“民刑并行”,并对“先刑后民”操作程序做出了进一步规定。2019年11月8日实施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 强调“涉众经济犯罪案件,案件事实相同,先刑事处理;不以刑事案件结果为前提的可以分别审理”。

 

商标刑民交叉案件属于民商事刑民交叉案件之一种,范围相对较窄,还有自身特点。如上对商标刑民交叉案件关系的分析,商标民事案件侵权构成要件与商标刑事案件犯罪构成要件不同,证据规则不同,判决结果考量因素也有不同,所以,在处理商标刑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商标侵权行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在商标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短、获取侵权证据容易且只有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时,推进刑事追诉和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并行,即“刑民并举”,也可以尝试在推进刑事案件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在商标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案件疑难复杂、全面获取侵权证据困难并希望获得高额赔偿时,则宜先推进刑事追诉,依靠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侦查技术来获取全面、深入、细致的侵权证据,然后在刑事案件推进过程中选择合适时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即“先刑后民”。

3、在先推进刑事案件不顺或者刑事追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则宜先提起民事侵权诉讼,通过充分行使调查取证权来获取刑事侦查卷宗,为后续提起刑事自诉做准备,即“先民后刑”。

 

本文仅是对商标刑民交叉案件部分基础问题及常见问题的概述,像如何利用刑案证据为民事索赔所用、在推进刑事案件过程中何时提起民事诉讼、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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