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楠:打击恶意诉讼需关注为祸之源
2024年3月30日,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和知产财经在长沙联合举办“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研讨会,共同探讨和研究企业遭遇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困境及解决之道,以期为行业良性有序发展贡献力量。会上,万慧达知识产权合伙人明星楠围绕“打击恶意诉讼需关注为祸之源”话题进行主题演讲,知产财经对其主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2024.09.10
如何应对撤三程序中职业抢注人“商标象征性使用”问题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单来说,任何商标只要注册满三年,在被第三人提起商标撤销申请时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且没有正当理由,则该商标将被依法撤销。该制度俗称“商标撤三”,其设置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防止商标注而不用、造成有限资源被浪费的情况。在我国的商标申请程序中,面对数千万的在先商标注册,“商标撤三”已成为清除在先注册、扫清申请障碍的最常用方法。
2024.07.12
最高法院认定“这!就是街舞”商标不缺乏显著性
商标作为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商业标识,其被相关公众识别和认知的本质在于商标标志本身的显著特征,此种显著性决定着商标是否能发挥其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作用。近年来无论是商标确授权阶段还是行政诉讼阶段,“缺显”条款适用广泛,给企业选择商标以及寻求注册获权均造成一定困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就是街舞”商标驳回复审案作出了再审判决,此判决从商标本身的固有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行业使用、注册类似商标几个方面充分考量,对诉争商标显著性作出审查,最终认定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此判决对于商标“显著性”判断及《商标法》第十一条的适用作出了正向指引。
2024.07.09
商标法13︱外文驰名商标的译名保护——评米其林诉米芝莲奶茶案
2024.05.20
恶意抢注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及破解路径
“黎珐”案是我国增强打击恶意抢注过程中产生的最新典型案例,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方面确定侵权人需偿付权利人在确权程序的合理支出,另一方面进一步发布禁令以禁止侵权人继续持有和申请近似商标,从而提高效率,破解权利人维权成本高的困局。
2024.04.19
商标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和推进策略——商标刑民交叉案件系列探讨之一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法制建设的持续完善及新式侵权行为的不断涌现,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出现越来越多竞合、牵连、相互影响的情形,商标刑民交叉案件即是其中情形之一。有关商标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规则条款、实体认定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当中,各法院对商标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程序还不完全统一。本文先就商标刑民交叉案件做一下概括介绍。
2024.04.05
New Balance打击侵权再获重大进展,“新百伦领跑”被最高院判赔3,004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前做出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新百伦领跑公司”)等被告侵犯了新平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New Balance)标志性的N商标以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新百伦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新百伦”字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将损害赔偿金额由一审500万元提高到3,004万元。至此,New Balance从2015年开始针对新百伦领跑公司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发起的系列法律行动,经过八年的艰苦奋战,在先后获得深圳中院、广东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苏州中院、重庆中院等多地法院的胜诉判决后,以最高院的这个终审判决而获得突破性进展。
2024.04.05
Michelin指南和轮胎再获认驰,成功对抗宠物食品和宠物诊所
米其林轮胎和《米其林指南》,是米其林集团的两大核心产品线。随着在中国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不光轮胎、餐厅、餐饮相关商品争相模仿,与宠物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也想跟米其林攀上关系。米其林集团非常重视其长久以来积累的良好声誉,通过主张指南和轮胎两个类别上的驰名商标,成功对抗宠物食品和宠物诊所对其商标的使用。
2024.04.05
对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要求趋严
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开始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用以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1]其中,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情形的判定”这一部分,相比于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更加明确。相应地,在实践上,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撤三、撤销复审决定来看,对于使用证据的审查认定也更加严格。
2024.04.05
核定商品上的使用维持所有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是否合法合理?——撤三案件中的商品问题探讨
商标撤三案件中关于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之间的互保问题,目前的实践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这种做法的依据可能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9)第19.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主张维持商标注册的,不予支持:(1)仅在核定使用范围外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诉争商标的;…”以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版)规定的:“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上述规定的初衷应该是想对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这一问题予以明确,否定了之前一个商品使用部分类似关系即维持全部商品以及不论使用商品本身是否是核定商品均可维持与之类似的商品注册的做法,总体提高了商标使用的义务。
2024.04.05
商标法19.4|代理机构心机“变相”注册商标,国知局看破本质认定违法
2013年《商标法》的修改引入了第十九条第四款,不仅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代理行为,同时也有效防止了商标代理参与、协助商标抢注行为。近些年来,代理的不规范商标注册行为仍然层出不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也就不同情形的代理违规申请商标的行为通过裁定、判决进行了规制。(相关文章:商标法19.4|商标代理机构也会恶意注册?试试这一条!)
2024.04.05
涉“不良影响”商标的相关案例、裁判尺度与判断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该条款属于“禁用标志”,即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除了不能获得注册之外,还不能进行使用。目前,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该条款适用的情形逐渐增多,标准也愈加严格。相对于之前,已经出现了较多的驳回案例。例如,2021年新制定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相对于2016年出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关于商标的不良影响方面,增加了较多的规定、案例和内容。
2024.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