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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44.1丨法院明确批量恶意申请可以参照适用制止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条款(2016)
注册地在香港的高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高登公司)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14、18、20、21、24、25、28、35和43类申请注册“微软风”、“微软风Welfare”或“微软风Welfeng”等10个商标。微软公司针对这10个商标(系争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申请,主张系争商标是对微软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微软”的抄袭和模仿;并认为高登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或模仿多个他人的知名商标,系争商标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商标局和商评委没有支持微软公司的主张,裁定核准10个系争商标的注册。
2016.06.05
北京高院《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商标授权确权部分解读(2016)
5月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民三庭归纳整理的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分别就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涉及的若干实体和程序问题提出了意见。这些意见是在归纳审判实践中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对于热点和焦点问题的总结。尽管是以意见的形式发布,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既有助于促进办案人员统一裁判尺度,也能给案件当事人和代理人以指导。涉及到商标授权确权和程序部分,主要明确了如下八个问题
2016.05.18
商标法13丨“太极”驰名商标分获强保护与宽保护(2016)
一般而言,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二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但商标的知名度作为商标司法保护的重要考量因素,贯穿于《商标法》各法律条款之中,无论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还是商品是否类似,都要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即,对于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在判断商标近似与商品类似上应当给予加强保护。
2016.04.29
商标法13丨湾仔码头、之宝及及米其林三个案件凸显驰名商标保护不以混淆为前提(2016)
驰名商标保护自2001年正式写入商标法以来在具体适用中仍存在某些模糊认识,尤其是在对“误导公众”的理解上仍有观点认为应当证明混淆的存在,以下结合近期收到的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湾仔码头”、“之宝”和“米其林”三个驰名商标案例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
2016.01.08
商标法32丨姓名权可作为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注册(“Taylor Swift”商标异议纠纷案)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Taylor Swift”女士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歌坛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不正当利用“Taylor Swift”这一姓名营利的目的,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损害了“Taylor Swift”的姓名权,不应得到支持。
2015.01.01
商标法32丨姓名权可作为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注册(“IVERSON”商标侵权案)
在商标与他人在先姓名权发生冲突的案件中侵犯他人姓名权原则上应以不正当目的为要件,权利人的知名度虽然并非姓名权的保护要件,但权利人是否具有知名度通常是判断使用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的因素之一。
2015.01.01
商标法32丨名人非正式姓名可依《商标法》作为在先权利获得保护(“PACO RAB+ANNE”商标异议案)
《商标法》禁止损害在先姓名权的注册申请行为。非正式姓名作为姓名的一种表现形态,亦可根据《商标法》作为在先权利进行保护。特定情形下,姓名权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2015.01.01
《商标法》修改解读(2013)
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法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新《商标法》有如下变化,值得我们给予特别关注。
2013.09.01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产品形状的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曾经受过外观专利保护的事实并不影响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时获得制止混淆的保护,商品本身的形状,即内在于物品之中,属于物品本体但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构造,可以作为形状构造类装潢受到反法的保护,当然这种形状不能具有功能性,且一般应该证明已经通过使用获得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2011.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