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进口正品洋酒的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评保乐力加诉深圳全通宝等不正当竞争案
走私进口正品洋酒的,在达到刑事起刑点之后,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该等行为,是否损害了国内市场竞争秩序,是否损害了中国总经销商的竞争利益,是否应当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往往会有不同的观点。近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因走私进口洋酒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了(2024)粤03民终35610号民事判决,给出了较有说服力的观点。
2025.03.04

关于艺术化设计司法保护的若干思考——以反法为视角
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针对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有大幅度的修改。第六条的修改,拓宽了禁止混淆行为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新类型的混淆行为情形,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尤其是增加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规定,为认定新类型的混淆行为增加了灵活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具体运用仍然面临不少的法律问题。该条款不仅涉及到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标识的保护,还涉及到商誉、市场竞争秩序等深层次问题。
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