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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慧达知识产权三案入选北京商标协会2025年度商标典型案例
日期:2026.04.18

2026年4月18日,北京商标协会发布了2025年度商标十大诉讼及十大非诉典型案例的评选结果。北京商标协会副会长娄丽在发布会上介绍,本届评选将诉讼案件细化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将非诉案件细化为商标局异议案件和商标评审案件,以便每一类案件的优秀经验都能被充分挖掘和广泛传播,为全行业提供丰富、多元的学习资源。

 

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的三起商标案件上榜,分别获得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评审非诉板块的推介。

 

“极氪及图”及“极氪X”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入选北京商标协会2025年度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简况: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极氪及图”“极氪X”商标,先后在注册、驳回复审、一审行政诉讼阶段被认定该商标所含“氪”字为化学元素,易使公众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经过审理,二审法院在考虑公众日常生活经验和通常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的基础上,结合“极氪”品牌在国内的知名度、使用中未造成公众对商品原料、成分特点的误认等事实,认定本案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亮点:本案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条款的适用作出了更贴近市场实际与公众认知的诠释。判决未机械、孤立地解读商标中的特定字眼(“氪”),而是综合考虑标识的整体臆造性、其与指定商品的关联度,尤其是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所建立的稳定市场秩序和知名度。这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尊重已形成的市场客观事实”的司法导向,有效维护了诚信经营主体的品牌建设成果。

从更宏观看,本案保护的对象“极氪”是中国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品牌和出口代表,它防止了因法律条款的禁注和禁用而对一个已投入巨大资源的品牌造成不当阻碍,彰显了司法护航实体经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为类似企业的商标保护提供了积极的判例参考。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汕头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某某、周某某、周某某、汕头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北京商标协会2025年度民事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简况: 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简称“维密”)是全球知名的女士内衣、服装、护肤品和香氛品牌。2022年6月,维密公司发现名为“Victoria’s Fleur”的香氛品牌在商标、产品名称、外观设计等多方面对其进行一对一地抄袭和模仿,相关产品以极为低廉的价格进行大量销售。2023年11月,维密公司就该案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维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1.认定“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为服装产品上的驰名商标,同时给与本类及跨类保护;2.认定VS风格化的商品款式设计和对应产品名称体系构成竞争优势,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在同类产品上的整体仿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3.全数采纳VS提出的赔偿计算方式以及三倍惩罚性赔偿,判赔额高达800万元。

 

亮点:本案是打击整体仿冒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一审判决通过多维度精准规制,为同类型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裁判指引,其核心意义在于:

第一,通过民事诉讼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VS中英文商标在第25类服装上的驰名认定,同时给予本类及跨类保护,实现对“搭便车”侵权行为的全链条、全方位遏制。

其二,认定风格化的商品款式设计和对应的产品名称体系可以形成品牌的竞争优势。针对一一对应地抄袭摹仿行为,创新性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判决尤其针对一般条款和具体条款的应用问题作出释明,指出对于整体性、多角度、难以清晰分割的整体仿冒行为,尽管权利人可对部分款式、产品名称寻求著作权法、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保护,但上述路径无法覆盖权利人所主张的全部权利或权益。如要求权利人就某一保护路径主张权利,将造成其无法获得周全司法保护并增加诉累。该裁判思路有效解决了整体仿冒案件单独维权难的实践痛点,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极具现实价值的审理思路。

其三,判令企业被告及主导实施侵权行为的企业实控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直击侵权链条核心。同时,法院采纳了权利人主张的计算方式并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作出高达800万的判赔,不仅充分填补了权利人的损失,针对行业内的恶意侵权行为亦形成强有力震慑。

 

葛兰素集团有限公司“DERMOVATE”商标驳回复审案入选北京商标协会2025年度商标评审非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简况:葛兰素公司系第314516号“DERMOVATE”商标的注册人,指定商品为“治疗和或缓解皮肤病的药品制剂”,该商标于1987年申请,1988年获得注册。为扩大保护范围,葛兰素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递交了第75927802号“DERMOVATE”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商品为“医药制剂;含药物的护肤制剂”等。除引证在先商标外,国家知识产权以“该标志所包含的‘DERM’可译为真皮,皮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葛兰素集团有限公司经过驳回复审程序成功克服绝对理由的认定。

 

亮点:本案系权利人针对原有注册重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同一商标,因绝对理由被驳回,反映出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标准趋严的现实趋势。在复审阶段,国知局综合考量了“DERMOVATE”整体无固定含义、相关公众基于日常认知不致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在多国获准注册并实际使用、相同类型商标已有注册先例及相关案例等因素,最终认定尚无充分理由认为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其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案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严格适用商标法绝对条款的同时,仍会结合个案事实综合裁量,为具备实际使用基础或客观上不构成误导的商标保留了救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