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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发布|万慧达知识产权2023年度十五佳案例

日期:2024.05.20

 又到了一年一度与大家分享喜悦的日子。我们在此隆重揭晓万慧达知识产权2023年度十五佳案件的榜单。

2023年,我们植根专业,大胆开拓,审慎实践,努力协助客户夯实权利基础,守护权利果实,多起案件因其创新性或典型性被最高院、地方法院或其他有关官方、协会、媒体评选为年度案例,或收入年度报告及裁判要旨。


经过严格评选,充分考虑案件操作的专业性、客户满意度、行业影响力等指标,十五起案件脱颖而出,涉及诸多大家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比如: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新型商标的注册、商标共存、地理标志保护、驰名商标保护、全方位打击恶意、多程序综合维权、赔偿额的计算、唤醒词的反法保护、专利法中在先权利的理解、专利权保护与反垄断关系的处理等等。


以下随附案件简述,精彩与您共享。


1、“慢飞天使”商标异议案


案情概要:“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茅台公司)名下产品“飞天茅台酒”在国、内外市场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飞天”二字在酒产品市场已与“茅台酒”建立了较强的指向性联系。针对他人在第33类上申请第64310227 号“慢飞天使 MAN FEI ANGEL”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茅台公司提起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认为,“慢飞天使”通常是对智力障碍、自闭症或学习困难等特殊儿童的友善称谓,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烈酒(饮料)、白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亮点评述:对将特殊群体称谓注册申请为商标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认定该行为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这为商标的申请、使用行为划定了实践角度的参考“红线”,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同时彰显了强烈的人文关怀,表达了打击抢占公共资源的坚定态度,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

外部获评: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



2、“TH纹样 ”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情概要:复审商标“”(以下简称“TH纹样”)系申请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携手知名艺术家Ferguson Purcell创作的TOMMY HILFIGER品牌的全新“TH”字母组合。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TH纹样”在第18和第25类上的注册申请。国知局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申请人申请复审,并在复审中介绍了纹样商标在行业中大量使用的情况、纹样商标注册的必要性以及已获得注册的在先案例,并着重分析了TH纹样的特别设计、与TOMMY HILFIGER的对应性以及目前已投入实际使用的情况,主张申请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且该显著性通过使用获得了进一步加强。国知局审查后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最终核准了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亮点评述:中国《商标法》中目前未将“纹样商标”明确列为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品牌所有者通常会将该类商标以普通图形商标的形式在中国进行申请,但其显著性经常被质疑。国知局、法院可能会认为该类图形商标仅具有装饰性或过于复杂,因而缺乏显著特征,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国知局最终支持了申请人关于显著性的主张,给具有纹样商标申请需求的其他品牌所有人传递了积极的信号——品牌所有人还可以通过类似于复审商标这种“图形商标”的申请形式,对其所使用的“纹样商标”中的元素寻求保护。

外部获评:入选北京商标协会十大非诉商标案件



3、“鳄鱼图形”商标行政及侵权纠纷


案情概要:自2018年起,原告发现,被告开始逐渐摒弃长久以来使用的卡帝乐三色标,并单独突出使用“”标识,而且还存在使用模仿原告的多项误导性元素以及在原告店铺附近开店等情节;原告遂以侵害第141103号驰名商标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鳄鱼图形头部朝向不具有可区分的显著识别性;被告单独突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以及使用大量混淆元素等行为,难谓正当,打破了原有的市场格局,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权。除判令停止侵权外,生效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505万元人民币。

除前述民事诉讼外,原告还针对被告在第25类、18类商品上申请的头朝左鳄鱼商标“”(第5358242号及第10499067号)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经行政诉讼,法院认定案涉单条头朝左鳄鱼应予宣告无效。

亮点评述:对于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如有个案判决虽然基于特定的被诉侵权使用环境、被控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而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曾告诫被控侵权人在具体使用环境中负有避让原告商标的义务的,被告应当遵守相应的避让义务。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告方未遵守避让义务,反而突破原有市场格局,造成了消费者混淆的,应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其相应的商标注册申请亦不应予以支持。

外部获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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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斯蒂尔公司颜色商标综合维权案


案情概要: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下称“斯蒂尔”)为享誉全球的园林工具生产商,系第9137205号上橙下灰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权人。斯蒂尔以上述颜色组合商标为基础,对浙江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提起第三轮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以法院酌定基数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382万余元,二审予以维持且已执行完毕。在民事诉讼前后,某公司称其系对自有颜色商标的使用,还对斯蒂尔的颜色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斯蒂尔对某公司所谓的颜色商标亦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最终斯蒂尔颜色商标注册得以维持,而某公司的商标被宣告无效。斯蒂尔同时对某公司的颜色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获取某公司的使用证据,并以此有力地支持了民事诉讼。


亮点评述:本案涉及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与商标行政程序的紧密联动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斯蒂尔在中国维权的里程碑案件,有力震慑了其他颜色商标的侵权人。



5、涉“Champagne”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侵权案


案情概要:香槟酒委员会认为广州雪蕾公司生产、北京雅丽莎迪公司销售的香水商品上标注有“Champagne Life”“香槟人生”标识,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会导致其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减弱,并淡化驰名商标与葡萄酒商品的对应联系,遂以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将前述两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被诉标识“Champagne Life”“香槟人生”构成对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侵害。终审判决判令广州雪蕾公司赔偿香槟酒委员会人民币21万元,北京雅丽莎迪公司赔偿香槟酒委员会人民币1万元。

亮点评述:本案中,注册在葡萄酒上的“香槟(Champagne)”商标保护范围从葡萄酒跨越到了香水,这是香槟在中国的民事案件中首次获得驰名商标保护,也是第一个国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案件。在中国较有特色的行政双轨制保护体系下,香槟既注册为地理标志产品,也注册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香槟曾作为地理标志得到保护,现在又作为驰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受到跨类别的保护。这种长期、全面的保护路线,反映出了地理标志权利人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收到了显著效果,也反映了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认识和实践的不断深化。并且,本案法院在认定“香槟/Champagne”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时,不仅考虑了集体商标的特殊性,还充分考虑了权利标记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情况,并将其延续到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上,这对于同类案件处理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也充分体现了中国对于该类标记双轨保护的统一性。

外部获评: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China IP)“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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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涉“N图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概要:New Balance针对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西轻跑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起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恶意侵权行为向辽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费用。本案经两级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辽宁高院一审判决,认定新百伦领跑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将赔偿金额由500万元提高至3004万元。

亮点评述:本案是New Balance目前在国内维权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的生效判决,且是经过二审改判支持的高额判赔金额。最高院在本判决中详细论述了确定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在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如何突破法定赔偿上限来确定赔偿金额,对于今后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此外,最高院在判决中还厘清了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之间的权利边界,认定被告新百伦领跑公司不能基于其在后的商标许可和受让行为取得在前的以‘新百伦’为主要部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的权利基础。

外部获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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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涉“MICHELIN”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概要:原告系“MICHELIN”“米其林”商标持有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已有数十次的驰名保护记录。“米芝莲”是“MICHELIN”在香港、澳门及广东等粤语地区的粤语翻译,且已被中国内地相关公众所知悉。原告出版发行的餐厅评价指南“Michelin Guide”(被翻译为《米芝莲指南》或《米其林指南》,在餐饮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其直营及下属加盟的奶茶餐饮店中使用“米芝莲”商标,并在品牌介绍称“我的名字叫‘米芝莲’。在香港话里,‘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是全球最顶级的那个餐厅指南……”。原告请求法院认定其“MICHELIN”及“米其林”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制止被告使用“米芝莲”标识的行为。经审理,法院认定,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翻译,侵犯了米其林公司的驰名商标,应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1000万元。

亮点评述:驰名商标制度上规定的“翻译”,是指被诉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或习惯使用,或者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语言文字与他人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对于外文商标的中文译名,事实上既可能、也可以存在多个不同的中文译名,属于特定的语言现象;他人使用权利人已为公众知悉的方言译名的,可以根据个案情况认定构成驰名商标侵权。

外部获评:
• 2023中国法院50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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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涉“ReFa/黎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概要:日本株式会社MTG(MTG公司)的“ReFa/黎珐”品牌系列美容仪等产品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朴素电器等五个主体,系由相同自然人交叉持股设立的关联主体。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分别针对“ReFa/黎珐”品牌抢注、生产以及销售,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为了清理商标抢注,MTG公司提起一系列异议、无效等程序,均被国知局支持。此后,MTG公司针对五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其共同承担商标侵权以及抢注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均成立,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停止申请注册与原告“ReFa/黎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包括撤回已申请商标、注销已注册商标,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5万元人民币。判决作出后,被告未上诉,并已撤回/注销了全部抢注商标。

亮点评述:在本案中,在商标主管机关已经有众多生效裁定,认定抢注恶意,支持权利人主张的情况下,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直接判令被告撤回已申请、注销已注册的近似商标,通过发布禁令的形式禁止侵权人继续持有和申请近似商标注册,有利于提高效率、破解维权困局。

外部报道:被日本经济新闻报道



9、涉“大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概要:原告大王制纸株式会社拥有等商标,其“大王GOO.N光羽鎏金系列纸尿裤”的装潢也具一定影响。原告认为福建某公司等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装潢和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消费者产生了大量的实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被告使用“”“”“大王”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大王”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被告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大王(日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3、大王GOO.N光羽鎏金系列产品外包装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在设计风格、主体配色选择、排列布局等方面与原告较为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亮点评述:婴幼儿产品属于需要重点保护的民生产品。本案一审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从注册商标、产品装潢及企业字号等多个角度给予了权利人全方位的保护;法院组织的公开宣判活动被多家相关媒体报道,引起较大的社会关注。
外部报道:徐汇法院426集中宣判的知识产权案例



10、联合利华中国诉郭某某、周某某等商标侵权案


案情概要:郭某、周某等人因生产、销售(出口)假冒联合利华等公司假冒产品,在刑事诉讼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后联合利华对两主要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两名被告共同侵犯原告商标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此外,还申请了财产保全,并申请查阅相关刑事卷宗。广东高院二审认定郭、周二人商标及企业名称侵权成立,判令郭某赔偿联合利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周某就上述金额的50%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周某另行承担10万元侵权赔偿责任。

亮点评述:本案中,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无缝衔接,全方位、最大程度上打击、震慑了侵权人。通过向二审法官展示刑事案件中认定的事实,并说明民事与刑事案件中证据采信标准的差异,说服法院将一审判决中周某5%的连带赔偿责任,提升至50%。此外,还通过及时的财产保全,以及与刑事案件中的公安局相关人员的紧密沟通,落实了赔偿款。


外部获评:品保委2023-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民事诉讼及司法程序案件



11、嘉士伯联动查处案


案情概要:通过重庆市市监局联合贵州省市监局、贵州龙里县市监局同时发起两地联合执法行动。行动当日共查获涉嫌侵犯嘉士伯“乐堡”啤酒品牌相关知识产权的“乐堡超爽啤酒”10198整件及少量零散件。案件对“多多买菜”平台销售模式进行了摸底调查,充分的掌握了该平台的运作模式(下单自提-大区域中央仓库配送-卖家货源仓库)。成功阻断从线上到线下、跨省侵权产品销售链条。

亮点评述:在案件进一步调查处理过程中,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发现,涉案啤酒涉及北京、安徽、河南、黑龙江、浙江等全国15个省市,包括委托方、生产商、多个网络电商销售平台、销售商等各个环节。为此,执法总队积极请示协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多省市、多网络平台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全国统一部署查办,有效整合全国市场监管执法优势力量开展全面打击。该案是《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施行首案。

外部获评:重庆市2023年维权打假十大经典案例



12、涉“小爱同学”唤醒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概要:陈某在多个类别上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了66枚“小爱同学”、“小爱同学有大爱”、“XIAOAIMATE”等与小米公司 “小爱同学”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还在明知小米公司已针对其名下相关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授权深圳云谷歌公司使用并销售、宣传“小爱同学”商品以牟利,同时向小米公司及生产商发送了大量律师函,严重影响了小米公司的正常运营。后小米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温州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500万。

亮点评述:法院认定小米公司“小爱同学”作为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名称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商品名称,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基于物联网技术,“小爱同学”应用场景扩展到不同类别的商品,具有极高市场价值,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小米因此提起评审、诉讼程序的费用,可作为其实际损失。综合上述损失,陈某发送律师函对小米公司及关联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干扰所产生的损失,及本案的费用等因素,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小米120万元。

外部获评:
• 2023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 浙江高院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3、涉“干邑”地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概要:“干邑(Cognac)”是我国首个获得专门保护的外国地理标志产品,代表了法国法定产区内特定葡萄酒的品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福某汽车中国公司、长安福某汽车公司将其推出的汽车命名为“Cognac特别版”,并以“干邑棕”命名相关汽车配色。原告法国干邑行业办公室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正当利用了“干邑”的商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而且增加了干邑(Cognac)地理标志通用化的风险;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20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亮点评述:在跨界经营日趋普遍的当下,对知名国外地理标志这一法定权利的保护,并非仅仅囿于保护权利本身,更多考虑市场主体行为的正当性,以是否存在导致地理标志通用化的风险作为衡量不正当性的重要因素。本案判决明确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局限于商标法的框架,可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途径寻求救济。本案对不正当利用“干邑”地理标志商誉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极大拓宽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司法路径,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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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023年度杰出交易”



14、“V8啤酒罐”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


案情概要: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以马某申请的 “V8啤酒罐”外观专利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知局对此作出决定维持有效;嘉士伯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一审维持了该决定。嘉士伯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底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其上诉请求:该专利因侵犯嘉士伯在先“V8”商标权而应予无效,判决撤销国知局审查决定及北知一审判决,要求国知局重新审查该无效宣告请求。判决中最高院认定了前述专利权的实施会使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来自嘉士伯,损害其因在先使用“V8”标识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亮点评述:本案充分论述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立法原意、在先合法权利的包含范围、在先商标权利的判断标准,以及判断外观专利与在先商标权益是否产生冲突的基本判断标准: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来源。这种判断标准实质上是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施是否会侵害在先权利人基于其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已与其建立对应关系的未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外部获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15、“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案情概要: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扬子江方”)诉称,其为商品名“贝雪”的枸地氯雷他定(“枸地”)片剂生产销售商,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医工方”)利用其在枸地原料药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审法院判决医工方赔偿扬子江方6800余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医工方限定扬子江方只能向其购买枸地原料药系专利权正当行使,且原料药初始价格系促销性价格可能性较大,后续涨价系向正常价格合理调整,而且考虑涨价后的内部收益率及价格与经济价值的匹配度,不足以认定涨价构成不公平高价行为,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扬子江方全部诉讼请求。

亮点评述:本案系涉原料药领域垄断案件,最高院在判决中明确了判断中间投入品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时对来自下游市场的间接竞争约束的考量、被诉限定交易行为的市场封锁效果与专利权行使的关联性和判断方法、不公平高价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认定和规制的基本考虑。该案在妥善处理专利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兼顾鼓励创新与保护市场竞争,善用经济分析辅助判断垄断行为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对于促进反垄断法的准确适用,有力维护药品市场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外部获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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