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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接”他人带货短视频?只能诉侵犯著作权吗?(2022)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带货”已经成为消费市场中的热潮,而短视频作为网络视听行业的典型代表,因其强大的社交传播力和内容表现力成为“网络带货”的主要窗口。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带货”的热潮之中,甚至还有一些生产厂商、服务提供者自己提枪上阵,自产自销,通过独特的个人魅力与精彩的视频内容吸引了大量的观众的同时,也提升了自家产品的销量。然而在巨大的经济诱惑下,部分不法企业或主播试图借助短视频主播的名义,通过嫁接信息等方式引流拓客,获取不法利益,例如:(1)将自己的背景信息或是厂商信息直接嫁接在他人的带货短视频中,或是与他人的带货短视频中的背景信息或是厂商信息进行替换;(2)大量传播他人的带货短视频,并同时使用近似账号昵称、头像,以此暗示其与该主播及其厂商有关联关系,以便后续通过自制视频或是其他信息进行引流带货。
2022.08.04
商标法32|由“喜茶君”图形案看主张著作权的资格
《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理应在商标法的框架下获得保护,实务中也有不少以享有在先著作权为由对商标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无效的案例。著作权与商标权虽同为知识产权,皆以符号为权利对象,但前者发挥的是符号的创生功能,而后者发挥的是符号的指代功能,[1]这就导致在商标法领域对在先著作权的保护相比于对其他在先民事权利的保护,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特殊性。
2022.07.21
论改编自长视频的短视频如何适用适当引用规则
飞速进步的信息技术带动了短视频行业在文化领域的蓬勃发展,独立创作者、工作室使用他人视听作品(长视频)进行搬运、剪辑等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行为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而改编自长视频的吐槽评论类、鬼畜恶搞类、知识普及类短视频在何种情况得以适用适当引用规则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统一适当引用的解释原则应当紧紧围绕引用目的,不应把引用比例、引用者的商业目的等作为适当引用的考量因素,同时要慎用“三步测试法”,防止不合理地提高适当引用的适用门槛。
2022.07.12
如何理解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在“观念上可分离”——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57号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57号指导性案例涉及实用艺术品的可版权性问题,意味着我国法院接受了发展自美国法的“分离原则”,尤其是“观念上可分离”。然而,即使在美国, “观念上可分离”的含义仍然令人捉摸不清,充满争议,该概念甚至已经偏离了“分离原则”区分版权与工业产权保护对象的目的,我国司法实践在接受“观念上可分离”时应当谨慎。事实上,第157号指导性案例确立的“观念上可分离”与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无关,只是在评价实用艺术品上的艺术性表达是否是“唯一表达”,这是将“思想”“实用功能”以及“唯一表达”混为一谈的结果。
2021.09.09
长短之争—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短视频的未来路在何方(2021)
4月9日,15家影视行业协会、53家影视公司、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TV(简称“爱腾优芒”)等5家视频平台发布了一则“关于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4月23日,514名明星也加入了“倡议书”的行列。
2021.06.02
著作权法22.1|简析商业化利用建筑作品的照片、绘画的著作权侵权风险(2020)
鸟巢、东方明珠塔、广州塔……现代中国的每个大城市都不缺一个现代地标。有的人亲眼见过它们的“盛世美颜”。有的人没到现场却也识得它们的“身姿”——应该感谢分别代表了传统技法和现代科技的绘画和摄影、录像,是它们把视觉所及之物传递得更远。从直观感觉上来讲,这些颇具特色的现代建筑,已经成为城市公共空间的一部分。但是,作为IP人的我们,在看到它们的时候,脑袋里总会冒出“建筑作品”四个字——提醒着我们,它们受著作权的保护。
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