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欧共体法院对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提请的Portakabin公司及其荷兰分公司诉Primakabin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初裁,对网络关键词中使用他人商标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本案原告Portakabin公司生产、销售移动建筑,并在比荷卢注册有使用在第6类和第9类商品上的商标“PORTAKABIN”。而租售一、二手移动建筑及配件的荷兰公司Primakabin使用“Portakabin”及其他几个发音和拼写与之相近的词语作为搜索关键词,链向自己的网站,网站的标题写着“经营二手Portakabin产品”。原告起诉未获支持,遂上诉至阿姆斯特丹地区上诉法院。后者就网络关键词中使用他人商标的问题向欧共体法院提请作出初裁。
2010年7月8日,欧共体法院作出C-558/08号初裁指出: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一号指令)第5条(1)应当理解为,商标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允许,选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关键词,通过网络访问服务,使这些关键词指向与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并使消费者不能或很难识别该关键词指向的商品究竟是来源于商标权利人,还是提供该链接的企业。在前述情况下,广告人通常不能适用第6条(1)规定的“合理使用”进行抗辩。但国内法院应根据具体的情形,对广告人的使用是否遵循了工商业的诚实惯例进行考量。根据一号指令第7条,商标权利人本人或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的商品投入欧洲经济区后,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虽未经其同意——把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作网络搜索的关键词;除非存在第7条(2)中规定的正当理由,比如对其商标造成了声誉上的损害等等。但是,国内法院不能仅仅因为广告人在关键词中使用了他人的商标,并用“二手”、“旧货”等措辞表明该商品系转售商标权利人的商品,就认定广告人与商标权利人存在经济联系,或是广告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商标的声誉。如果经销商去除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取而代之以自己的商标,掩盖原有商标,则商标权利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对抗该商品的进一步流通。即使经销商同时经销其他品牌的二手货,也不能禁止其以网络搜索关键词的方式使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进行广告宣传,除非其他品牌的商品在外观、质量或是数量上存在严重损害商标权利人商标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