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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     据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下简称《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并于2010年2月26日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第2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内容如下: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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