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科斯特公司是“LACOSTE鳄鱼(图形)”商标在中国的注册人。绍兴市舒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简称舒兰公司)却在未经拉科斯特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加工生产的399箱男式T恤(申报价值57436美元)上贴上了“LACOSTE鳄鱼(图形)”商标,并于2007年10月将这些产品通过上海海关申报出口,但由于涉嫌侵犯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的“鳄鱼”商标,被海关扣留。
拉科斯特公司得知后,认为舒兰公司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拉科斯特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8年1月4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舒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承担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舒兰公司认为,其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的399箱男式T恤在制作的图形和英文上与原告拉科斯特公司的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对拉科斯特公司的产品没有实质上的任何影响,且该产品并没有销售,也没有产生利润,并不存在侵权。
绍兴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认为拉科斯特公司的起诉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舒兰公司立即停止对拉科斯特公司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拉科斯特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