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该修订案将于2025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数量从原有的33条增至41条,核心目标在于遏制“内卷式”竞争乱象。具体而言,新增条款明确禁止平台强制要求商家“二选一”等压迫性低价竞争行为,以及大型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对中小企业实施不合理压价、拖欠货款等不公平行为。同时,在“互联网专条”中新增两款重要规定,分别为“数据抓取”禁止条款与“滥用平台规则”禁止条款。
备受业界关注的混淆条款(第七条)新增了以下内容:
· 顺应网络经济发展趋势,拓展网络相关权益保护范围,将 “具有一定影响的网名、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及图标” 纳入法律保护范畴;
· 扩充混淆行为规制类型:明确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把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含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导致他人误认为是该主体商品或与之存在特定关联;
· 新增禁止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中,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引擎后台关键词时,根据搜索结果或页面是否显示该关键词,可分为被诉侵权标识的“显性使用”与“隐性使用”两种情形。第七条新增内容主要针对构成混淆的使用进行规制,这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共识。而对于不构成混淆的显性乃至隐性使用,修法前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寻求法律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海亮案”(2022)中指出,若被告主观上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客观上利用竞争对手知名商标、企业字号及名称的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将本属于竞争对手的流量引流至自身网站以获取竞争优势,该竞争方式与手段不仅直接损害竞争对手权益、扰乱互联网竞争秩序,还侵害消费者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准则。该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2022年50件典型案例之一。修改后,司法实践是否改变还有待观察。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对于发生在域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其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或损害境内经营者合法权益,中国法院可适用本法行使管辖权。该条款被视为中国版 “长臂管辖” 条款,亦是对法院既往司法判例的立法确认。在2021年的一起未公开原被告名称的判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当事人因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境内遭受损失而提起诉讼时,该境外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结果地,可作为案件管辖的连结点。
此外,2022年11月22日发布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部分深受权利人认可的内容未被纳入此次修订,略显遗憾。这些内容包括:
· 将擅自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市场主体名称相同的标识,扩展至 “相近似的标识”(征求意见稿第7.2条);
· 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从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扩展至 “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法定赔偿的适用范围从 “混淆行为” 和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扩展至 “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征求意见稿第27条);
· 授权行政执法机关针对混淆行为 “没收用于违法行为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征求意见稿第28条);
· 授权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第二条诚信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征求意见稿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