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前作出的一审判决:晋江市盛某盛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沃某利贸易有限公司以及王某标三被告因侵犯美国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标志性的N字商标被判赔偿经济损失1800万元,同时应销毁所有带有侵权标识的商品,并在全国性报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本案源于原告新平衡公司及其中国子公司新百伦(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百伦公司”)近年发现国内多个城市陆续出现名为“美国新百伦”的店铺销售“New Bairin”品牌的运动鞋,这些运动鞋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鞋帮两侧大写、粗体的“N”字母标识,与原告的New Balance运动鞋几乎完全一样。原告委托律师调查发现,这些店铺销售的运动鞋均来自于晋江市盛某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盛某盛公司”)和晋江市沃某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沃某利公司”),盛某盛公司负责生产,沃某利公司负责运营销售,而王某标作为整个侵权链条中的关键人物,不仅担任沃某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亦于2015年在美国注册成立所谓“美国新百伦公司”,授权沃某利公司以“美国新百伦公司”名义出具授权书给各地加盟商店,并以“美国新百伦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为了进一步误导加盟商和消费者,王某标还于2017年在深圳注册以“新平衡”为公司名称的实体,并在部分产品上标示“新平衡”公司名称。在短短一年多时间,被告在全国各地开设的零售店铺超过600家,销售带有侵权标识的运动鞋至少超过100万双。鉴于被告大规模的恶意侵权行为,新平衡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万元。
侵权方工厂及店铺
原告起诉后,被告先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对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还采取转移运营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等手段制造诉讼障碍。一审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亲自前往被告所在地送达诉讼文书,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并多次开庭审理以充分审查全案证据、厘清争议焦点,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作出了本案判决。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和定性,确认一审判决定性准确,裁量适当,因此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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