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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57、反法2丨“六六福“傍上“六福”,被判赔偿六百万(2019)

日期:2019.12.18 作者:姚红军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第(2019)粤民终957号判决书,判决被上诉人深圳市六六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六六福公司”)侵犯香港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六福集团”)所拥有的“六福”、“六福珠宝LUK FOOK JEWLERY及图”等注册商标,并擅自使用与六福集团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相近似的“六六福”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持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停止侵权的判决,并改判六六福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六六福“企业字号,将损害赔偿由一审50万元改判为600万元,并支付六福集团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45250元。至此,广受珠宝行业关注的“六六福”傍名牌案终于落下帷幕,极大地鼓舞了珠宝行业知名品牌拿起法律武器向泛滥成灾的“傍名牌”现象宣战的信心,也彰显了我国司法系统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六福集团早于1991年在香港设立“六福珠宝”店铺,于1997年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并开始在内地设立店铺,2000年后开始大量开设分店,并长期持续投入大量广告宣传费用,使其“六福”等注册商标在珠宝行业的相关公众中产生了极高的知名度。六六福公司成立于2004年,经营与六福集团业务高度重合的金银珠宝等饰品,在应当知道当时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六福”品牌情况下,仍然将与“六福”商标高度近似的“六六福”文字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于2013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六六福珠宝及图”等商标,开设直营店和授权专卖店销售“六六福”品牌的珠宝首饰,并在其经营场所、珠宝首饰包装盒、手提袋等处使用“香港六六福珠宝”、“六六福珠宝”等字样。到2016年,其开设的直营店和授权店超过200家。六福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商标局提起无效请求,并在各地方工商局投诉“六六福珠宝”店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六六福公司在其相关商标被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专卖店被不同地方工商部门查处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其侵权行为,其攀附六福集团“六福”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使广大消费者产生混淆,严重损害了六福集团的商誉和利益。


六福集团原本期望通过相关商标行政程序和行政执法可以遏制有关侵权行为,但在有关行政程序维权取得积极进展后,六六福公司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反而有进一步扩大侵权规模的趋势。六福集团迫不得已在多方咨询法律专家意见并经管理层慎重考虑后,决定委托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万慧达深圳分所经过精心准备和证据收集,于2017年3月向深圳中院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深圳中院经审理认定六六福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六六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六福集团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将本案焦点归纳为:六六福公司是否侵害了六福集团涉案注册商标权;六六福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合议庭经仔细审查双方上诉理由及证据,并围绕上述焦点问题对双方观点进行了分析论证,最终认定六六福公司使用被诉商标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六福集团的商标权;关于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合议庭认为应该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而原审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关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规定进行审理,应予纠正。


本案中,六六福公司作为珠宝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应当知道六福集团涉案注册商标的存在及其所形成的商誉,但仍然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六六福”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并在其经营场所、包装盒、手提袋等处使用“香港六六福珠宝”、“六六福珠宝”等字样,其攀附六福集团“六福”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明显,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正当地挤占了六福集团的市场份额,损害了六福集团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数额,合议庭认为,六福集团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六六福公司通过收取加盟费、销售侵权商品等的侵权获利已经超过六福集团所请求的600万元,另外还应考虑六福集团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六六福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种侵权行为、侵权标识对侵权获利的贡献率、六六福公司侵权故意等因素,综合六福集团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六六福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远远超过商标法所规定的最高法定赔偿数额,也超过六福集团本案中所主张的600万元赔偿数额,因此本院确定六六福公司应赔偿六福集团经济损失为600万元,原审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明显过低,本院予以纠正。另外,六福集团在原审时请求判令六六福公司承担六福集团的律师代理费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 245250元,亦应依法予以支持。基于上述理由,广东省高院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广东省高院的这个判决,彰显了我国司法系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实际行动,给那些不注重自主创新、不诚信经营的企业经营者一个强烈的警告信号,无疑将有力遏制珠宝行业普遍存在的“傍名牌”、“搭便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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