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tate
请旋转您的设备
将设备切换到纵向模式以获得更好的体验

商标案件中如何才能诉如所愿之消除影响篇

日期:2025.01.10 作者:刘恒志

A企业以B企业侵犯其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B企业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认定B企业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


此时,法院的判决结果,关于消除影响之项,将会涉及到如下问题:

针对“消除影响”之项,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如何描述和表达的?如仅宽泛性地要求 “消除影响”,恐被告难以执行。

判决结果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即通过哪些方式才能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

权利人可否以法院的判决结果为依据,确定己方的诉讼请求,以便提高获得支持性和可执行性?


本文梳理了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针对消除影响之项所作出的相关判决结果,就该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能够获得了解和启示。


一、消除影响之项的法律依据


商标侵权案件中,“消除影响”之项的法律依据,根源于《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以民法典为根本,以其他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补充,构成了法院针对消除影响之项判决结果的法律依据。


不过,在理论界,部分民法学界的学者认为,“消除影响”责任仅适用于人格权被侵害的情形,而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由于商标权被视为一种财产权利,当商标权被侵害时,不应适用消除影响责任的承担方式。但知识产权界的部分学者则认为,消除影响之责任完全可以适用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因为商标是商誉的载体,商标侵权行为会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商誉,所以判决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责任是合适的。


虽然理论界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然而实践中,消除影响已经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所适用。


二、消除影响之项判决结果的实践和表达方式


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关于消除影响的表达方式,在各个级别的法院的适用如下所示:



从上述从基层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针对消除影响所采取的表达方式一般是: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在xx(报纸)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如果被告没有主动履行,法院将会采取公告、登报的方式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布,且这些费用由被告承担。


从上述判决结果,可以看出有一些特点值得讨论。这些特点背后所体现的目的是:只有具备这些特点才能更好地消除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特点一:位置的明显性


消除影响需要在报纸等处发布声明,而报纸中的位置则具有不同,例如报纸的中缝就属于不明显的位置。“中缝”也称“报缝”,是指报纸同一面上两个相对版面之间、中折线两侧的狭长区域,一般用来刊登简讯、广告、遗失声明、寻人启事等。


(链接来源:http://www.hefeiwanbao.com/content/?528.html


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消除影响的目的在于更好更快速地让相关公众知晓事实的真相,减少给权利人所带来的影响,因此在发布声明时,方式越明显,则对消除影响越有利。如在报纸中缝等狭小位置发布声明,则无法满足快速、最大范围消除给权利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之要求。对此,法院早已注意,故许多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在声明时必须在中缝以外的版面位置刊登声明。除了上述提到的“CHILDLIFE”商标侵权案,在“看见音乐”商标侵权案件中(案号:2018沪0110民初21430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非中缝位置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另外在“干霸”商标侵权案件中(案号:2022闽05民初1791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晋江经济报》上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特点二:内容的审核性


即使满足了在中缝之外的明显位置发了布声明,此时还存在一个问题,即发布的声明的内容是否会有争议。比如,被告在发布声明时,会不会歪曲事实甚至狡辩?或者发布模棱两可的声明,让相关公众不知其到底实施了什么侵权行为;甚至声明内容使得商标权利人遭受更大的损失等。对此,法院的解决方式是实行“内容审核制”,发布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才能发布。

比如在“金茂”商标侵权案件中(案号:2021京0108民初59614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需要在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房地产类报刊上刊登声明,就涉案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法院还要求: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根据原告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此外,在“Aptamil”商标侵权案件中(案号:2021沪73民初1413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发布公开声明,也同样要求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以消除因商标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特点三:不适用赔礼道歉


有些案件中,为达到消除影响的最大效果,原告还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对方进行赔礼道歉。但从判决结果来看,赔礼道歉一般适用于人身性质的知识产权中,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由于商标权不具有人身性质属性,法院对该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例如,在“伟匠”商标侵权案件中(案号:2023沪0115民初65439号),针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不具有人身性,无赔礼道歉适用的余地,故不予支持。同样,在“德禄”商标侵权案件中(一审案号:2020苏05民初271号,二审案号:2021苏民终2636号),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基于赔礼道歉系基于人身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原告作为法人主体,不享有人身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随后,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维持了该判决结果。



三、以判决结果为指引确定诉讼请求


通过对上述法院判决结果的梳理,可以作出思维导图如下:



法院的判决结果虽然最终由法院所作出,但初始也离不开当事人的具体明确的请求。如果权利人未提出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基于处分原则的限制,不可能作出该项判决。但同时,如果当事人提出了该项请求,也需要取得法院的认可与支持。因此,权利人需要学会如何科学地确定关于消除影响之项的诉讼请求,以便提高诉讼请求的获得支持性和可执行性。


(一)关于诉讼请求的初步确定


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如果权利人遭受侵权,可以初步进行诉讼请求的确定,消除影响是其中的诉讼请求之一。现以一个案件为例:A企业系服装企业,拥有EF注册商标并使用多年。EF企业开设了www.EF.com 网站,仅通过该网站进行线上销售。A企业发现侵权行为后,委托律师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作为权利人,在诉讼案件中,权利人一般会初步确立如下完整的诉讼请求:

1. 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xx号“EF”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网站店铺经营、广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使用与“EF”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

2. 被告应注销其www.EF.com的域名;

3. 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EF”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EF”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4. 被告应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的显著位置(非中缝位置)连续7天刊登声明以及在己方开设的网站显著位置连续15天刊登声明(声明内容均须经原告审核),以消除影响;

5. 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5000元;

6. 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而有关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从诉讼请求逻辑来看,一般不放在首位,且只是诉讼请求之一。


(二)如何最大化实现诉讼请求的获得支持性和可执行性


关于消除影响,根据相关判决结果,权利人在确定诉讼请求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消除影响责任承担的前提一般是侵权行为造成市场混淆的后果,或者使得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受到负面影响。因此,在一些案件中,为支持消除影响的诉求,权利人需要有明确的依据。如不提供任何证据,存在法院不予支持的可能性。例如在“史密斯”商标侵权案件(案号:2021苏民终497号)中,法院认为原告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方的侵权行为给其商誉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要求消除影响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还有法院认为,裁判文书的公开就能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不用另行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参见:2023苏0192民初9593号民事判决书)。鉴于这种情况,权利人在提起该项诉讼请求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己方商誉等受到了不良影响,相关的证据可以是消费者产生的负面评价、侵权人实施的一些诋毁或虚假宣传行为等。


第二,请求刊登声明的平台应当具有一定依据,也就是说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被控侵权行为的范围相适应,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澄清。这些依据可以是侵权行为产生的网站或者APP客户端等,例如侵权行为发生在淘宝网上,可以请求在淘宝网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而要求在京东网站上发布声明则没有依据;如果是要求在相关报纸上发布声明,则报纸平台的确定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所影响的地域、行业群体。例如关于地域方面,侵权行为人仅在北京地区实施了侵权行为,可以要求在《北京日报》上刊登声明;而关于行业方面,如果侵权人在多个地区销售了汽车侵权商品,给权利人商誉造成不良影响,可以要求在《中国汽车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行为可能会在地域和行业产生竞合,此时请求刊登声明的报纸平台可以是二者的结合。例如在前述提到的“领地”商标侵权案件中,由于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新疆伊犁,原告要求被告在《中国房地产报》、《新疆日报》、《伊犁日报》上刊登声明为其消除影响,最终被法院认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而在“和睦家”商标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福建地区,原告请求被告在当地有影响的《南方周末》《福建日报》登载声明消除影响,本院予以支持,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澄清的原则。


第三,如果侵权行为没有明显的地域性或者行业性特点,可以请求在一般的报纸媒介上刊登声明,例如《法治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人民法院报》等。例如,在前述提到的“看见音乐”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支持了原告请求被告在《人民法院报》发布澄清声明的请求;在“CHILDLIFE”商标侵权案,法院则支持了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的请求;在“闪付”商标侵权案件中(案号:2021沪民终410号),法院则支持了在《法治日报》刊登声明的请求。


综上所述,当面临商标侵权行为,在确定诉讼请求时,有关消除影响,可以结合案件事实,按照如下方式要求侵权人在相关媒介上发布声明:

1、尽量准备好相应的客观证据:虽然也有法院会结合案件的情况,即使权利人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也会支持消除影响的诉求。但为保险起见,还是建议准备好证据,可以是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负面评价的评论,也可以是侵权人发布的一些不实、虚假或者诋毁言论等证据;

2、如侵权行为没有明显的地域或者行业特点,可以请求在一般的媒体报纸上发布消除影响的声明,比如《法治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人民法院报》等;

3、如侵权行为表现出明显的地域性或者行业性特点,可以请求在具有地域性的报纸(如北京日报、广州日报)或行业性报纸(如中国房地产报、中国汽车报)等发布声明。

4、上述总体需注意“合理性原则”,即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被控侵权行为的范围相适应,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澄清。如对方只在淘宝网上实施侵权行为,则可以要求在淘宝网上发布声明,如要求在京东网等平台发布声明,则可能不被支持。



总结:


综上,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关于消除影响之项判决结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理论界对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能否适用消除影响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仍然有学者对此持支持态度,且在实践中为各级法院所适用。法院判决结果中,针对消除影响之项,主要存在位置的明显性、内容的审核性、不适用“赔礼道歉”等特点。对于权利人来说,在确立诉讼请求时,以法院的判决结果为指引,提前明确诉讼请求,则会提高支持性和可执行性。


附:参考判决

1.(2021)京0108民初49370号;

2.(2021)浙01民初2987号;

3.(2021)鲁民终1160号;

4.(2018最高法民再428号;

5.(2018)沪0110民初21430号;

6.(2022)闽05民初1791号;

7.(2021)京0108民初59614号;

8.(2021)沪73民初1413号;

9.(2023)沪0115民初65439号;

10.(2020)苏05民初271号;

11.(2021)苏民终2636号;

12.(2021)苏民终497号;

13.(2023)苏0192民初9593号;

14.(2021)沪民终410号;







相关领域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