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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13.3|香槟首获一审驰名商标认定,示例外国地理标志保护路径(2022)

日期:2022.03.30 作者:雷用剑

自1989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行政通知的形式确认对“香槟(Champagne)”进行原产地名称保护,到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香槟(Champagne)”构成驰名商标,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用30多年持续不懈的努力,将“香槟(Champagne)”地理标志在中国的保护不断推向高峰。


“香槟(Champagne)”取得的一次又一次里程碑,也为其他国外地理标志的保护勾勒了在华保护的路线图:


中国自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后,便着手履行各项相关义务。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先后于1989年8月2日和1989年10月26日分别通过《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等行政通知的形式指出“香槟(Champagne)”是法国原产地名称,而不是通用名称。


1996年7月29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给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复中明确:香槟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指产于法国CHAMPAGNE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既属于原产地名称,又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并重申了保护原产地名称是我国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义务。


2012年1月18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受理香槟申请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的公告》。2013年4月11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批准对香槟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香槟(Champagne)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在华获得保护。


2012年12月20日,商标局专门以商标公告增刊的方式,对“Champagne”及“香槟”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初审通过进行了公告。该初审公告是当时中国最长的商标初审公告。2013年3月20日,公告期满,两件商标被核准注册。香槟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在华获得保护。


2015年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2012年起诉的侵犯地理标志及不正当竞争案中认定“地理标志是否已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在我国取得商标注册,不应成为其在我国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并判决在被控侵权的汽水产品上使用“CHAMPAGNE”字样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该案是香槟在中国的民事案件中首次获得地理标志保护。


2022年3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知产北京”上发布文章,确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起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一审认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香槟”和“Champagne”构成驰名商标。该案中,注册在葡萄酒上的“香槟(Champagne)”商标保护范围从葡萄酒跨越到了香水。该案是香槟在中国的民事案件中首次获得驰名商标保护。


在中国较为特殊的行政双轨制保护体系下,香槟既注册为地理标志产品,也注册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在民事案件中,香槟曾经作为未注册地理标志保护,现在又作为驰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受到保护。这种长期、全面的保护路线,反映出了地理标志权利人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收到了显著效果,也反映了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认识和实践的不断深化。


万慧达在香槟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及上述两件民事案件中代理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