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制度作为保护知名品牌的重要法律手段,在企业商标维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仅以我方代理的含“飞天”二字的商标异议案件在茅台集团“飞天”商标认驰前后的不同决定结果为例进行说明。
茅台是我国酱香型白酒典范,代表了中国白酒文化的源远流长。“飞天”牌茅台酒更是在国内外均享有盛誉,极具知名度与美誉度。茅台集团第33类、第237040号“飞天及图”商标在2017年“飞天茅酱古及图”
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此之前,针对包含“飞天”二字的商标提起的异议案件成功率约31%,如第13741486号“飞天洞”商标、第13977402号“飞天华妃”商标异议均未能成立。而在“飞天”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后,类似的异议案件成立率大幅提升,如第20528518号“飞天陈梅月”商标、第20474043号“海空飞天”商标等均不予注册,异议成立率高达73%。同时,在“飞天”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我方也针对在异议阶段予以注册的包含“飞天”二字的商标(如“飞天洞”、“飞天华妃”商标)继续提起无效宣告,均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可见,在茅台集团“飞天”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前,商标局对于其知名度认识有限,驰名商标认定充分对“飞天”商标的知名度给予认可,商标局在相关异议案件中也给予其更大力度的保护。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带来的政策红利不断释放,我国商标申请量增幅显著,在这样一个商标大国的背景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将成为企业商标保护的一把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