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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鬼精心谋划打李逵,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如东一企业抢注商标起诉他人被判败诉,商标被撤销和无效(2020)

日期:2020.12.09 作者:姚红军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今年早些时候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如东新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900元由原告负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亦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新某公司的涉案商标于指定期间没有进行有效使用而应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亦于近日做出裁定,宣告如东公司的涉案商标予以无效。至此,如新某公司从2011年在第7类垃圾处理机等类别上抢注“摩恩”和“MOEN”商标开始,到2018年委托代理人在全国多个地区公证购买美国摩恩公司生产销售的“MOEN”品牌的垃圾处理器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摩恩(上海)厨卫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和费用支出14万多元,这一精心谋划试图在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后再起诉他人以获得高额赔偿的“好戏”,终于以商标抢注人“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结果落下帷幕。


新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6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建材、服装、家用电器、汽车、电动车、电瓶销售等。其关联公司如东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某公司”)于2011年10月和11月分别获得核准注册“MOEN”和“摩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垃圾处理机、真空吸尘器等产品。华某公司后将前述两个商标转让给了新某公司。上述两个商标于2017年2月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案外人提出撤销申请,并最终于2019年12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予以撤销。摩恩公司亦于2018年9月对上述两个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裁定上述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摩恩(MOEN)品牌是由美国人艾尔.摩恩所创立。摩恩先生于1939年发明了世界上第一个单把手冷热水混合水龙头,被财富杂志评为20世纪美国100项最优秀的发明之一。经过80几年的发展,摩恩公司已成为全球知名的厨卫用品品牌,其产品广泛应用于高档住宅、高级酒店、别墅、公寓以及商务办公楼。其产品以精湛的技术、先进的工艺、完美的售后服务而备受世界各地消费者的喜爱。摩恩公司早于1985年即在中国申请注册“MOEN”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水管龙头、厨房用龙头等,其后亦先后在多个类别注册“MOEN”、“摩恩”、“摩恩MOEN及图”等商标,并在多个商标行政案件中被认定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成功异议掉多个在第6类、第7类、第11类、第20类的商标申请。摩恩公司于近年在中国推出连接在厨房水槽下的垃圾处理器,因其安装方便、功能强大而大受消费者欢迎。


新某公司见有机可乘,于2018年5月到7月间委托代理人在全国多个城市公证购买“MOEN”品牌的垃圾处理器,以此作为侵权证据向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摩恩公司的中国子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和费用支出14万多元。经管辖权异议程序,该案被移送至摩恩中国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浦东法院经仔细审查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并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后,认为鉴于被告是“摩恩MOEN”品牌的拥有人,其商标和字号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证据显示被告早自1998年开始就在原告所在地开设专柜销售“摩恩MOEN”品牌 的水龙头、水槽等产品,原告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有了解并接触被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的可能性,因此原告注册涉案商标难言善意,且没有进行有效使用。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而非注册,在注册商标未发生其应有的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相关公众不会因涉案被诉侵权行为而产生混淆的情况下,被告对涉案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不会破坏商标的识别性,原告实际上不具有可保护的实质性利益”。


判决书进一步引述最高人民法院在歌力思案中的裁判: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一方面,它鼓励和支持人们通过诚实劳动积累社会财富和创造社会价值,并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权益,以及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支配该财产性权益的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同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它保障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它有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因此,在原告注册商标难言善意且仅对涉案商标进行象征性使用的情况下,原告就被告的行为提起商标侵权之诉并寻求300万元高额赔偿,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判决书最后指出,为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收到判决书后未提出上诉,判决已正式生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案件,原告在不同类别抢注他人在先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并未进行有效的商业性使用,而是等着他人在扩大产品线进入其注册商标覆盖领域后耗费大量资金大规模公证采购相关商品,然后起诉到法院试图获得高额赔偿。有些品牌由于认为自己确实未在相关产品类别拥有注册商标而忍气吞声退出相关市场或者高价购买被抢注的商标。这是造成最近若干年商标抢注现象愈演愈烈、很多知名品牌被迫在更多类别甚至是全类别申请注册商标,从而导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居高不下、申请成功率越来越低这样一个恶性循环的重要原因。浦东法院的这个判决,无疑给了商标恶意抢注者当头一棒,使其获得高额赔偿的企图未能得逞,还为此支付了大量公证费和诉讼费用,其抢注的商标也被撤销和无效,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偷鸡不成反蚀米”。希望这样的判决越来越多,让那些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人无利可图,从根本上遏制住商标恶意注册泛滥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