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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30|从“P图形”案浅谈被申请人恶意等因素在商标近似中的考量(2022)

日期:2022.03.18 作者:汪绘

亚萨合莱(Assa Abloy)是一家来自瑞典的企业集团,产品涵盖锁,门,大门和入口自动化等产品和服务。亚萨合莱集团集团旗下拥有多件知名品牌,包括在全球知名的亚萨合莱(ASSA ABLOY),以及被持续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盼盼(PANPAN)、保德安(BAODEAN)等。 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现无极县华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第19类商品注册了第28503151图形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遂针对该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类第1443667“盼盼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知局经审理于20219月下发裁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P”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双方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决定对第28503151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处理本案。 


短评: 

对比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时,不难发现两者在外观上存在着较大区别。但仔细观察可知,争议商标(即由“qq”字母所组成的图形)实际上是对引证商标构成部分 (“PP”字母所组成的图形)的镜像翻转。“PP”字母指向申请人“PANPAN”。同时申请人将该“PP”图形单独注册为商标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固定的对应联系、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中这一知名、显著构成部分的抄袭。


在商标注册审查环节,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往往较为单纯的从商标标识本身出发,而此种针对要部的抄袭但整体存在较大区别的情况并非能够直接得出商标近似的结论。但在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中,审查员则会将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综合判断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为标准来判断商标近似。 因此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我们搜集并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知名度部分较为充分的证据材料。并且针对被申请人的经营业务、商标申请记录、关联公司情况等信息进行了充分的搜索与梳理,以证明争议商标并非原创,而是在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已多次针对申请人商标进行抄袭的前提下,针对申请人商标要部进行的再次抄袭。 本案中,申请人商标由一系列显著部分组合而成,被申请人选择将其中一部分稍作修改单独作为商标注册,某种程度上规避了商标审理标准中关于近似判断的一般规定,但无法掩盖其恶意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同时此种改变也未能割断类似标识与申请人之间的联系,最终导向混淆的结果。国知局在审查过程中充分将对待本案此种恶意注册从严运用了商标近似裁量法律标准。对于申请人拥有较高知名度、独创性强的引证商标给予较高水平的保护;另一方面,对恶意注册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也给予更为严厉的打击。 202211日起施行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第五章中关于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和方法的部分,将此前《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所规定的商标的相同和近似的判定,……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进一步细化。指出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方法。并且将“1在先商标的显著性2.在先商标的知名度3.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4.商标申请人主观意图以及5.其它相关因素明确为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相关考虑因素。增加了商标申请人主观意图的部分。 前述指南中所细化和增加的内容,强调和明确了商标的相同/近似判断中,申请人恶意应被作为要点之一予以考量。本案中,在双方商标确实存在整体外观的较大差别的情况下,正是依赖于对被申请人显著的恶意情况进行考虑,最终得出了商标近似的认定,维护了申请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