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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上使用“爱马仕”(Hermes)商标被判构成对箱包驰名商标的淡化
时间:2018-04-08 点评人:万慧达

《商标法》确立的跨类保护制度旨在给予驰名商标以强保护,从混淆角度或者淡化角度给予保护,更好的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制止、打击“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净化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商标注册、使用环境。

 

案情介绍:


爱马仕国际是国际著名时尚奢侈品专业生产厂家。248937号“”、第1708652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由爱马仕国际分别于1985610日、2000102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5类“衣服”、第18类“皮箱”等商品,经续展至今有效。

 

四川艾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艾马仕公司”)于20101214日申请注册8948084号“”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经审查,商标局初步审定其在“农业机械、制茶机械、液压泵、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手动液压机、内燃机(不包括汽车、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摩托车、油锯、蒸汽机车的发动机)、润滑油泵、液压阀”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诉争商标在“铸造机械、机器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诉争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爱马仕国际在法定期限内以诉争商标是对其驰名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恶意抄袭为由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爱马仕国际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并核准诉争商标注册。爱马仕国际不服商标局裁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使爱马仕国际利益受到损害,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四川艾马仕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爱马仕国际的引证商标属于为中国相关公众熟知的知名度较高的驰名商标,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在于防止混淆、误认,还在于防止他人商标的使用会暗示该商标持有人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以及他人商标的使用可能会削弱和淡化驰名商标的区别性特征。

 

本案中,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相同,仅存在大小写之别,诉争商标属于对两驰名商标的模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虽与“钱包、衣服”等商品存在较大差异,但在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前提下,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仍会降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模糊引证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之间的唯一特定联系,进而弱化驰名商标的区别特征,损害第三人利益。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短评:

 

跨类保护多是从混淆角度给予驰名认定,且商品之间存在关联性。从淡化角度给予驰名认定的跨类保护则比混淆理论给予的保护强度还要高,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放得更宽。相应的,对引证商标知名度要求也更高,本案中,北京知产法院从淡化理论给予爱马仕商标驰名认定,以不同类别上的两件商标同时从第25类衣服商品、第18类皮箱商品到第7类农业机械商品的跨类幅度,对于今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典型意义。


作者:刘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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