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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经由第30条在异议案件中适用第7条的诚实信用原则
时间:2018-04-26 点评人:万慧达

基本案情:


 约翰洛布(JOHN LOBB)是来自英国的皮鞋制造专家,其主要品牌为20169月,约翰洛布(JOHN LOBB)针对嘉滕国际股份有限公司(JUTTEN INTERNATIONAL LIMITED)在第8类“磨刀器、修指甲成套工具、锉刀、刀、餐具(刀、叉和匙)”等商品、第9类“护目镜、眼镜、太阳镜”等商品、第16类“纸、纸巾、笔记本、钢笔(办公用品)”等商品和第34类“香烟、电子香烟、香烟嘴”等商品上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17517202号、17517203号、17517204号和第17517202商标分别提出异议。

 

异议主要理由有:

 

1. 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在第25类“鞋、靴”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抄袭和摹仿;

2.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高度知名度的商标完全相同,其注册及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极易引起消费者对相关产品产地及质量等的混淆和误认;

3. 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号的抄袭,同时是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复制。

4. 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与异议人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除了“JOHNLOBB”商标,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个涉嫌抄袭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

 

异议人提交了有关JOHN LOBB商标的使用证据和知名度证据以及嘉滕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恶意证据。

 

嘉滕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答辩。

 

商标局于近期下发了不予注册裁定书。在裁定中,商标局认为:异议人“JOHNLOBB JL”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JOHNLOBB”完全相同。被异议人除上述四件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个与他人知名商标文字相同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提起异议并被商标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对此,被异议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上述四个商标不予注册。

 

短评: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和注册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条款是2013年修订商标法时的新增条款,也是对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顺应了当前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大趋势。

 

作为原则性条款,《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在具体的异议案件中通常不会被直接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商标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案件中可以引用的法条部分也未提及《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然而,笔者在近期却收到一些商标局做出的以《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为法律依据而支持异议人理由的不予注册裁定。这体现出商标局在阻止恶意注册方面的新的思路。

 

针对一些知名但尚未达到驰名状态的品牌而言,其跨类保护的难度一直很大。很多情况下,权利人即使能够证明恶意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恶意情况,但要通过典型恶意注册条款,如通过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证明申请人存在批量恶意注册情况来赢得案件,尚存在一定困难。商标局在这类绝对条款上的适用上也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目前商标局以《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的搭配来处理这类恶意注册案件充分显示了官方打击恶意注册商标的决心和力度,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作者:黄静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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