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内部市场协调局用户小组会讨论,并经用户协会进一步沟通,2010年7月30日,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通知用户协会,将对异议案件的中止、延长,以及使用证据问题做出一些修改,修改将在2010年9月15日生效。
对于案件的中止和延长,根据新政策,如果异议案件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协调局将给予一年时间的中止期限(此前,中止时间并不是固定的期限)。之后的中止申请,获得的中止期限也是一年。中止期限内,任何一方可以退出程序使期限终止。
对于首次在商标审查、异议、撤销案件中的期限延长申请,只要按时提出,一般都会被准予。但接下去提出的延长申请,除非当事人说明确有特殊情况,将不会被准予。
为了加强使用证据的管理,协调局制作了一个证据提交的模板,并在模板的附件中对如何提交此类证据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说明,不仅列举了何种证据可以提交,提交时怎样组织材料,还对怎样编页码,怎样描述证据所证明的问题等事宜做了详尽的描述。所提交的证据应控制在110页以内。不按照要求提交的使用证据,可能会导致该证据不被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