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网上商标保护的意义
作者:白刚、朱志刚
网络交易市场的混乱、网络售假的泛滥、以及网络交易投诉难的问题,一度被归结于网络监管制度的缺失。世界各国都在呼吁采取有效办法加以解决,但鉴于网络交易是个新问题,目前普遍没有什么太好的途径。
2010年6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第一个全国普遍适用的、专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在加强网络交易监管方面有很大的进步,值得研究:
1. 明显的改进和好处:有效加强网络交易监管
· 网络交易实名制审核:
作为中国实名制立法的一部分,《办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即为实名制审核。《办法》要求自然人网店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要求法人网店提交并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网络交易平台负有对上述信息审核并登记的义务。这些规定与主流网络交易平台目前的操作基本一致。
网店实名制的好处在于,侵权人将从此无所遁形。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工商可以随时调取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有利于执法行动顺利进行。
· 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的事前监管义务和配合行政执法义务:
《办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对网店及其发布的商品信息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向工商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关闭其网店。工商机关发现网店有侵权行为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当配合工商执法,提供网店登记信息机交易数据等资料。该规定赋予工商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利(此前只要公安得以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办法》同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留存网店登记及交易信息:身份信息自登记注销之日起保存两年,交易记录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两年。这些规定有利于执法机关掌握侵权人销售记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乃至追诉其刑事责任。
· 便于消费者和权利人维权:
《办法》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向其提供网店的真实登记信息,协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规定将有效解决目前无法确定被投诉人的难题。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络侵权责任,《办法》援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即引入“通知删除”程序:网店实施侵权行为后,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交易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店承担连带责任。目前主流网络交易平台网站基本都拥有自己的侵权信息处理程序。
· 细化处罚措施:
《办法》规定,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工商机关有提请通信管理部门暂时屏蔽或停止接入网站服务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亦可根据违法情况,提请关闭违法网站。此项规定主要针对拥有独立域名的交易网站,细化了针对侵权网站的行政处罚措施,为工商机关关闭侵权网站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不足和问题:行政管辖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
· 行政管辖问题:
《办法》规定,网络侵权行为由网站经营者所在地工商管辖,异地处理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移交。该条规定将大大影响行政执法的效率。以淘宝为例,其绝大部分网店经营者并不在淘宝的注册地杭州,如果任何侵权投诉均需经杭州工商移交处理,网络交易监管的可操作性将大大降低。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人所在地确定行政管辖似乎更为合理。
· 网络服务接入商问题:
《办法》仅要求网络服务接入商留存申请者登记信息60日,这将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时,办案机关可能无法获取侵权人的真实信息。
· 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办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不配合行政执法或违反信息留存义务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该罚则有过轻之嫌,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约束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