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10年商标立法最新动态
作者:黄晖
2009年是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第一年,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都出台了专门的实施意见,对于商标注册及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都提出了十分详细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在去年底已将第三次商标法修改草案提交国务院审议,修法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也会在2010年着手进行。同时,国家工商总局还公布了《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的规划(2008-2012)》,力求完善商标注册审查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完成2010年审查140万件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周期缩短到1年之内的任务,商标注册审查、评审积压问题有望彻底解决。规划还提出了将商标审查质量抽检合格率提高到99%以上,评审裁决被起诉量与裁决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商标行政诉讼的胜诉率保持在85%以上的目标。
2009年也是金融危机爆发后的第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特别要求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对未使用商标的侵权赔偿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同时明确规定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围绕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进一步细化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流程,预计2010年还将进一步推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则在2009年1月调整了地域管辖,规定只有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中级级人民法院才能审理驰名商标有关案件;服务大局意见提出对于确实符合法律要求的驰名商标,要加大保护力度,坚决制止贬损或者淡化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依法维护驰名商标的品牌价值。2010年3月发布的保护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通过特别制裁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允许原告在一定条件下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
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也在不断加强,随着2010年3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修订,去年刚刚修订的实施办法还将再次修订。按照新的条例,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此外,海关部门还将升级改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便利公众申请、管理或查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