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6月7日下发关于就《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同年6月1日施行。该《办法》主要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多年来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提供了指导,在商标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对《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内容的重要补充。但随着时代的发展, 2019年的新《商标法》已经施行,上述《办法》中的不少内容亟待更新;同时,近期有关如“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含地名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案件也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这些案件也亟需更贴近当前实践的行政指引,达到既要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也要厘清合理使用边界的效果。
考虑到这些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0年启动了规章的修改工作,经多次讨论,逐渐完善了办法内容,形成了目前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
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一共三十五条,主要是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规章名称
规章的名称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调整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从“注册+管理”阶段向“管理+保护”阶段迈进。
2 注册申请要求
第二条至第九条是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进行规范,但主要是总则性条款。征求意见稿第二条首次在办法中明确了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要求。第六条地理标志的构成要素经修改和现行的商标法保持了一致。有关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的许多具体问题,已经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另行规定。
3 对注册人、集体成员和使用人的管理
第十条至第十八条针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集体成员和使用人进行管理。第十条对注册人的商标管理职责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十一条增加了注册人收取合理费用的规定。第十二条对集体商标注册人成员有变化和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备案问题做了强化管理。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增加了注册人发放使用证明的义务以及不得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情形。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进一步针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对注册人、集体成员和使用人等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并要求其承担特定义务。
4 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政府机构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职责,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5 地名的正当使用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的正当使用问题是这次办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集中在办法的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6 行政保护及行政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完善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行政保护措施及相关行政处罚措施。注册人、集体成员、使用人遇到商标侵权时可以寻求行政保护措施,并明确了谁来处理,哪些特别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善意销售免赔的处理,以及针对注册人未尽商标管理义务情形下所需承担的行政后果和责任。
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对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和保护调整和新增了很多内容,切实地回应了不少实践中的关切。对于意见稿中是否有些内容过于具体、立法技术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及是否对注册人、集体成员、使用人提出了过于高的义务要求等方面,可以进行进一步探讨。
根据国知局通知的内容,公众可以在2022年7月21日前围绕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