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威廉凯得史公司(The William Carter Company)是美国家喻户晓的婴童服饰品牌,在第24、25等类别拥有“CARTER'S”注册商标,在美国出生的每一个孩子都拥有十件以上Carter's品牌产品。2017年7月,威廉凯得史公司(The William Carter Company)委托万慧达对厦门顽乐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尿布”等商品和第10类“奶瓶,吸奶器,婴儿用安抚奶嘴”等商品上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三件“卡特宝宝CARTER'S BABY”商标分别提出异议。
在本案中,我们发现被异议人共申请注册了80余枚商标,绝大多数是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或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美素佳儿”、“FRISO”、“米奇妙妙”、“邦尼兔”等商标。在前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的知名商标中,包括“美素佳儿”、“FRISO”等商标,也已由万慧达代理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对其提出异议并依据《商标法》第7条和第30条获得了异议支持。
异议主要理由:
被异议人应当知晓异议人Carter's品牌的知名度,仍申请注册多枚与异议人Carter's高度近似的商标;除此之外,被异议人还大量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或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由此可见,被异议人一贯有抄袭、摹仿知名商标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误导,损害消费者利益,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裁定:
商标局针对上述三件被异议商标均下发了不予注册裁定书。在裁定中,商标局认为: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申请了包括“美素佳儿”、“邦尼兔”等多件与知名度较高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亦难谓正当,被异议人并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上述三件商标不予注册。
短评:
在本案中,系争商标处于异议阶段,商标局在裁定中使用了“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这一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内容一致的表述方式,实质上是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立法精神“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适用、贯彻于异议案件当中。
结合商标局从严从快打击涉嫌囤积商标的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的精神,本案正是商标局对商标注册各环节进行严密监测,在审查、异议、撤销等各环节从严审查、坚决遏制和打击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非正常申请行为的典型案例。这种在审理异议案件时适用法条方面的突破,体现出商标局在阻止恶意注册方面的新的思路,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灵活、多样性,彰显了官方打击恶意注册商标的决心和力度,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