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32丨瑞士著名独立制表师基于姓名权成功异议他人的恶意抢注(2016)
日期:2016.09.07 作者:李晓莲

申请人雷德里克乔温特(FREDERIC JOUVENOT)先生基于其在先姓名权、被异议人的恶意商标注册等主张针对“FREDERIC JOUVENOT”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近期收到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书,其中,商标局基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明确支持了异议人的在先姓名权主张,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异议人弗雷德里克乔温特(FREDERIC JOUVENOT)先生是瑞士钟表设计师,在腕表设计上的天赋和天才的创造性使其成为炙手可热的独立制表师。2010年,Frederic创办了自己的同名品牌Frederic Jouvenot,开始自由表达在充满创意性的高端制表设计方面拥有的智慧与才能。在2011年的Geneva Time Exhibition(日内瓦独立制表师博览会)中,举办了第一届Superwatch Award大奖,获奖者正是弗雷德里克乔温特先生。异议人曾在瑞士、美国、欧盟、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其自主品牌图一,但在提起本案异议申请时在中国大陆地区尚无注册商标权利。


图一

 

被异议人于20138月在第14类表、戒指(首饰)、贵重金属盒等商品上申请了与异议人姓名完全相同的“FREDERIC JOUVENOT”商标。


在异议裁定中,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FREDERIC JOUVENOT”指定使用在第14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弗雷德里克乔温特(FREDERIC JOUVENOT),是瑞士籍独立制表师,在制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FREDERIC JOUVENOT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等商品上,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关联,进而可能损害异议人的姓名权。因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万慧达代理雷德里克•乔温特先生参与了本案。

 

短评:


本案是万慧达基于在先姓名权对抗他人商标申请注册的又一成功案例。


在本公司之前代理的其他基于姓名权成功对抗他人商标申请或注册的案例如“NICOLKIDMAN”、“TaylorSwift”等案件中,权利人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自己在相关领域的知名度,而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明相对较少。本案之所以能获得支持,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很大关系:

1. 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姓名完全相同,并且被异议商标指定的“表”等商品与异议人所知名的钟表制造领域具有一致性。异议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在钟表制造领域取得了较高的成就和知名度,其姓名本身可以代表钟表产品的品质,这种情况下予以被异议商标在钟表等商品上注册,不但会割裂姓名“FREDERIC JOUVENOT”与本案异议人之间建立起来的对应关系,损害异议人的姓名权和财产权益,而且也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 除本案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200多件其他商标,其中很多是对他人在先商标的抄袭摹仿或直接复制。结合被异议人的恶意商标申请行为考虑,本案属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2014)中规定的“明知特定自然人的姓名而采取盗用、冒用等手段将其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形,因此应适用《商标法》第32条予以规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2014)中规定:“自然人的声誉不是保护其姓名权的前提,但声誉可以作为认定相关公众是否将某一姓名与特定自然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的考量因素”。鉴于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大多是在其相关领域内付出过巨大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因此其个人声誉承载着这一领域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特征,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可以作为一种商业符号带来很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在相同领域商品上的商标注册更容易侵害姓名权人的权益和财产利益。本案的裁定结果一方面说明如果商标抢注发生在与姓名权人取得声誉相同的领域,则通过主张姓名权获得保护较之在不同领域的保护要相对容易;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商标局对于大量抄袭、摹仿他人注册商标或知名商业符号的商标抢注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