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发布并自2019年12月1日施行(2019)
日期:2019.10.21 作者:胡美丽

2019年10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17号总局令),自2019年12月1日生效执行。

实际需要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三条)


规定强调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的认定(第三条):


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违反商标法第13、15、32条的申请行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处理(第六、七条)


商标注册部门应当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处于商标注册申请阶段的,应当依法驳回。2)已经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3)已经注册的,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的处罚(第十二条)


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对代理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机构的处罚(第十三条)


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以最高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的认定标准(第八条)


规定认为,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